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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广州收容所被伤害致死专题 > 正文

法学博士自述上书经历 三个公民的维宪行动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6日13:33 南风窗

  编者按 6月5日,震惊社会的孙志刚案件在广州开庭公审,相关人员已受到法律制裁,愿年轻的亡灵安息。对于生者而言,怎样实现每一个普通人的生命尊严,怎样杜绝践踏人性的悲剧再次上演,才是对亡灵最好的告慰。北京邮电大学文法学院博士许志永、华中科技大学法学博士俞江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滕彪,是三个普通公民,三个法学专业的年轻学子,他们因孙志刚事件,自发展开了一次维宪行动。这一行动样本,向我们展现了寻求正义之路的可行性;让我们感到:当代中国公民的民主意识已经在理性和法律层面,积极有效地展
开了。应本刊之约,许志永先生为我们缕述了维宪行动全过程及此过程中的个人思考。

  三个中国公民的维宪行动

  □许志永(北京)

  关注

  2003年4月25日,我从北大的“一塌糊涂BBS”上知道了孙志刚的不幸。一个青年在一个陌生的城市被打死了,而他的亲人在近一个月的时间里奔走于各个“有关部门”之间,备尝哀痛与艰辛。我们这个社会到底怎么了?我长久呆坐在电脑前。本来,要不是非典,我原计划“五一”期间到北京南郊一个村做两个星期的调研,主要是了解暂住证和收容遣送状况。可是,我感觉就在眼前又一个极端的悲剧发生了,心里非常难受。我对于收容遣送制度关注很久了。计划经济年代实行城乡隔离的反城市化政策,导致今天中国城市化任务特别艰巨,发达国家曾经出现过的城市化面临的问题都要在目前的中国集中出现。几年来,从关注村民自治和农村土地问题开始,很自然地,我开始关注农民入城的生活状况,关注他们的希望,尤其是他们的遭遇——比如暂住证问题,子女教育问题等等。收容遣送制度对于很多被收容遣送者来说是不公正的,很多人刚来到城市,就被莫名其妙地抓走了,但只能听天由命,因为他们在一个陌生的城市里,是最弱势的一群人,没有能力也没有途径求援。这样一个历史遗留的制度,从其条文上所列的宗旨来说,是为了救助那些流浪乞讨的人,但实际上从一开始就是计划经济和户籍制度的伴生物,是为维持城市秩序和环境而对外来人口带有歧视的制度。我一直打算通过帮助被收容遣送者提起行政诉讼,以此引起社会的关注,但很少有人敢出面诉讼,有的人在一个社区里已经生活了很长时间,要他们起诉当地公安局是有很多顾虑的,而对那些刚刚来到一个陌生城市的人,他们的生活不容易,更不敢“惹事”。对于个人来讲,提起诉讼即使胜诉了也不能得到多少补偿,但诉讼过程中可能要面临很多麻烦。提起诉讼的个人其实是在以一己的牺牲尽一种社会责任。当然,我们仍在努力,我们希望有人站出来,作为诉讼主体起诉有关单位办暂住证滥收费或者违法收容遣送等等现象。很多不公正的事情我们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种解决是有可能的,也有利于社会进步。我的学友俞江和滕彪也看到了关于孙志刚案件的报道。很多网友也在北大的“一塌糊涂BBS”三角地和公民生活版上连续讨论这个问题。于是我们商量,除了呼吁之外还能做什么。在我们国家,有千千万万人关注这些问题,关注国家的发展和公正,滕彪、俞江和我只是其中一分子。我们更多地从制度层面思考,在北大读书时,我们三人组成一个学术讨论小组,每周固定聚会一次,讨论法治、宪政、农村、自由主义等学术问题。我们凑钱作为共同财产,滕彪负责“财务”。每次讨论几乎都是从一个小饭馆开始,深夜在俞江宿舍或者未名湖边结束。我想,在这个年代,我们三个理想主义者应为中国的法治和宪政做点什么了。

  上书

  5月初的一个早上,远在武汉的俞江突然打电话来,提醒我《立法法》第九十条规定公民有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法律法规建议的权利,这里规定的公民的建议不是传统的公民给国家机关提意见,而是带有一定程序的建议:公民的建议经初步审查,“必要时”可以进入正式的法律审查程序。我和滕彪都非常赞同这个想法。我们仔细研究了《立法法》之后,决定利用这一权利以普通公民身份提出建议。我们想,这或许对收容遣送制度的改变以及启动宪法审查程序能有所帮助。很快,我写了初稿,主要内容包括:收容遣送办法在形式上违反宪法和相关法律;收容遣送制度在实践中出现的大量问题表明这个制度违背了立法初衷。因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国务院修改或者利用自己法定的权力直接废除。俞江在电子邮件中提出,最好不要谈实践中的问题,如果要谈,作为附件比较好。我和滕彪立即表示同意。俞江发来了修改后的建议书和附件,滕彪提出了修改意见。我在他们两人文本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建议书缩短为1000字,仅就法律程序问题提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作为行政法规,其限制人身自由的内容与宪法和相关法律相抵触,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的建议。我们这样做是考虑到一旦牵涉到收容遣送在实践中的问题,就会涉及一些部门利益,同时也会引起暂住证等相关问题的争议,牵扯面过大。再说,虽然附件看起来更能从感情上打动人,但这是个法律问题,应诉诸理性。目前我们还缺少一个全面的调查报告,有了附件中所列的逻辑论证以及个案悲剧,也并不能充分证明收容遣送必须废除,为了使我们的建议清晰,同时尽量减少争议,我们只谈程序问题,实践问题留给社会讨论也未尝不可。在具体引用《立法法》哪一个条款方面,我们出现过分歧,但很快统一了意见。关于收容遣送办法在宪法和《立法法》之前颁布,也就是说涉及法律溯及既往的问题,我们也作了充分考虑。接下来,我们要考虑的最重要的是这份建议书可能的结局。我们相信,尽管可能没有像我们这样依照《立法法》赋予的公民权利提出建议的先例,但我知道,有很多公民向全国人大提出过立法以及法律监督的建议,中国人的参政意识其实一向是非常强烈的,我就曾在全国人大一位朋友那里看到过一个湖南农民起草的有相当水准的《农会法》。我们的建议书也许正像很多建议一样,会在沉默中仅仅被作为一个部门工作的参考意见,对于真正的法律审查尤其是宪法审查程序没有作用。毕竟,这样一个我们期待的审查程序在《立法法》规定里是粗浅的,现实中更没有使用过,要想通过一次行动就建立一个如此重大的法律程序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是,如果每个公民的建议都仅作为参考意见,都不能启动审查程序,那么人大的法律监督权如何落到实处?我提出舆论关注的问题,没有舆论关注,就很难奢望结果,这是中国国情。但由于俞江和滕彪倾向于安静的学术生活,不想被打扰,对于传媒关注有所担忧。不过我们很快就达成了一致:毕竟,没有传媒关注,我们的希望几乎不可能,有了传媒关注,即使没有法律上的结果,也会有社会意义。在传媒的问题上,我们的原则很清楚:这是中国的问题,我们需要中国自己媒体的关注,至于国外媒体主动的采访,我们只需要冷静客观表达法律立场即可。我知道这是个新闻事件,但并不确信有没有媒体会发现它,并且有刊登的勇气,我按先后顺序列了几家媒体,这要考虑到媒体的权威性和该媒体对社会问题的关注程度。这时,我们考虑更多的是,如果没有一家媒体关注此事,该怎么办?那么,我们也许只好在北大的BBS上发布消息了。还好,我们正式联系的第一批两家媒体中的一家—《中国青年报》很快作出了反应。我们考虑的另外一个重要问题是需要多少人签名。一个思路是征集很多人签名,尤其是一些法律专家的签名。但这个方案作为我们的讨论对象被一致否决了。众多人的签名、声援可能会产生更大压力,但这样做就成了一个政治行动,而我们希望自己的行为是一个纯粹的法律行为,我们需要以法治的方法解决法治的问题。我们虽然需要传媒关注——这看起来与法律行动不符,但我们需要传媒关注主要不是想给有关国家机关施加压力——虽然有一点压力可能会有好处,而是为了引起国民对我们的宪法和法治建设的关注。我们期待我们的国家更加法治化,我们作为法律人,更应该从法律的角度思考问题,以法律的方式行动。我们希望通过我们的一点努力尽量把意识形态的东西变成法律的东西,能够解决一些现实问题,能够为社会进步做一点贡献。所以,我们只签了我们三个人的名字,我们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身份提起了这份建议,不是作为旁观者的呼吁,而是作为一个正式的法律文件的主体,就像一份诉状中的原告一样。这个建议和我们的职业、我们的知识背景没有太大关系,每一个公民都有权利提出这样的建议,所以我们列上了我们的身份证号码——这是最有效的公民的标志。5月11日,我们开始考虑在什么时间递交,递交给什么部门以及如何递交的问题。那天滕彪从昌平过来(政法大学本科生,工作生活都在昌平),我们讨论了很长时间。在递交时间方面,我们主要考虑非典因素以及人们对收容遣送的关注程度,综合考虑,我主张不能拖延,必须尽快递交,我们很快达成一致,俞江也坚决支持。我咨询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工作人员说应该交给法工委。关于如何递交,我们设想过当面递交,但这可能有障碍,征询法工委工作人员的意见,他说,寄一份就行了,用不着发传真吧。我们还是决定同时发传真和邮寄。本来分工是我到邮局发传真和邮寄,到邮局是出于要留下证据的考虑。因为据我们了解,我们递交之后并不能收到书面回复以确认我们递交的行为。但我这里没有打印机和传真机,楼下打印部机器坏了,5月14日那天北京下起了大雨,我冒雨在西直门附近转了很长时间居然没找到一家打字的地方。后来只好把建议书发给滕彪,让他从昌平发过去。下午,滕彪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去传真,电话确认对方已经收到,然后到邮局又寄了一份。

  期望

  我们关注的问题已超越了孙志刚个人的不幸,我们相信,社会对于孙案既然已经有了这样广泛的影响,个案的解决可能不成问题,孙志刚家属可能会得到应得的补偿。我们想得更多的,是那些曾经遭受侮辱伤害却又没得到任何帮助的人,这是个制度问题。收容遣送制度有很多坏处,而它对于社会的作用很少,救济几乎谈不上。维持城市社会秩序这一看起来有力的理由,实际上是经不起理性分析和实践检验的。我们期望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够启动审查程序,要求有关部门修改或废止这一违背宪法和法律的行政法规。同时,我们还期望,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够通过对该行政法规的审查,建立一套完善的审查程序,逐个审查违背宪法和法律却至今仍然有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促进我国法制统一。需要指出的是,我们的建议书的具体内容并不是集中针对违宪审查的问题,而是依据《立法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收容遣送办法。我们提出的具体的审查事项是“《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超越权限的’和第二款规定的‘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行政法规”。在列举的具体审查事项上,我们并没有直接提出违宪的问题,但是,我们是把《立法法》作为立法的程序之法,整个建议看起来主要是违反《立法法》的问题,违宪是作为实体问题提出来的,在审查内容上,我们还是提出了与宪法权利相抵触的问题。因此,我们的希望既包括对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体审查的结果,也包括对宪法审查程序的确立。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仅有解释和审查违宪的权力,也有审查违反一般法律的权力。我们认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既违背了《宪法》,也违背了《行政处罚法》和《立法法》,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实体方面是认定违宪,认定只违反一般法律,还是认定同时违反了宪法和法律,在程序方面是将违宪问题和违反一般法律问题分开由不同的机构审查,还是将二者合在一起审查,这些主动权都在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我们期待着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够把违宪审查和违背一般法律的审查分开进行。从法律技术上说,也是应该分开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违背《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是很明确的,但认定是否违背了《宪法》的前提是对于《宪法》中关于人身自由权保障原则的解释和适用。我们也期待着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此次对于宪法具体条文的解释和适用,能够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负责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提出的违宪审查建议,同时也确立一个较为完整的违宪审查程序。当然,这只是一个期望,我们不能过于奢望,过于乐观,因为这样的审查机制以前没有,甚至一个接待和反馈的机制也很难说是成型的。我们也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的努力,毕竟,修改或废止一个行政法规不是一桩简单的事情,有很多复杂的问题需要考虑。

  反思

  5月16日,《中国青年报》刊登了我们提建议书的事情之后,一些专家学者就此问题展开了研讨,贺卫方等法学专家还提起了关于就孙志刚案成立特别调查委员会的建议,我们受到了很多媒体的关注,很多人通过不同方式表达支持。我收到很多来信。其中湖北省武汉市青山石化中学7年级4班的韩学平同学的来信让我特别感动,他在信中说:“作为一名中学生,我看到湖北青年孙志刚惨死广州,感到万分痛心,每个人的生命都是宝贵的,如果因为法律的不完善而导致人的生命得不到保护,就必须尽快立法解决,这关系到公民的基本权利。《收容遣送办法》所要求办理的暂住证,我早有所闻,经常有打工者、外出的人因无证而被收容、遣送,他们大都是穷苦的人,他们生活艰辛,本来就受到少数城市人的歧视,如果公安机关再要求他们办证、缴费,这就是对他们的另一种伤害。今天我看到三位法学博士上书全国人大,很激动。作为一名中学生,我关心祖国法律的完备,我热爱我的国家,十分希望法律能重视每个公民的权利,保护每一个公民不再受到伤害。我不知道这封信能不能被您收到,但它表达了我的心声。我深信你们三位的上书能够得到全国人大的支持……”其实,我们做了什么?我们做的太少了,我们只是提交了一份建议而已,却得到了如此多的支持,我们内心充满了感激。我们知道,我们并不能做出多大贡献,只是,我们的建议触及了民族心灵深处的伤痕——城乡之间公民权利在法律上的差别和由此引发的人与人之间的歧视和侮辱——这个历史遗留问题到了该解决的时候了。就在前天,我又一次碰到从湖北农村来北京开了四年水果店的秦兵,没想到,他就在2003年4月份又一次被收容了,再次被无端地侮辱、敲诈,在收容所干了十天苦役之后,自己再交上200元钱才得以出来。而他还不是最惨的。和他同时被抓去的一个老乡因为跟西直门地铁站的非正规警察讲理,认为自己没有违法不该被收容,因而被打得站不起来,送到收容所都不要,后来被抛弃在一座桥下,幸亏被老乡见着送到医院,才捡回来一条命。我已经听过很多这样的悲惨故事,无数次我难以遏制狂暴的激情,可我每一次还是冷静下来,选择了一条法律的道路。我们的国家在历史上有过太多政治倾轧,我们不希望这种状况继续。我们需要一个法治的国家,那么,我们的行为方式也应该是符合法律的。我们没有敌人,国家是我们共同的国家,每一个人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我们的法律应该是为最大多数人服务的,我们尽我们的努力消除人与人之间的敌意,我们努力把一些历史积累的问题变成法律问题拿到桌面上,让所有人一起关心我们共同的国家,我们共同的生存处境。我们以最大的耐心,对国家尽公民的责任,我们没有什么可以担心的。即使能力有限,也要合理、尽心地努力。因为我们热爱自己的国家,渴望一个更加公正和幸福的社会。我们也希望每个公民——无论在什么工作岗位上,无论在城市还是农村——都能为一个法治国家而尽到自己的责任。毕竟,社会的进步需要大家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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