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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周刊:公众知情权与“不破不报”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1日18:07 新民周刊

  撰稿/杨江(记者)

  几乎在黄勇诱杀20多名青少年的惊天大案告破的同时,河南驻马店另一“杀人狂魔”杨新海在河北沧州被公安偶然抓获的消息也传了出来。

  杨新海,35岁,曾因盗窃、强奸被判刑和劳教,在河南、山西和河北省石家庄等地
服刑和劳教,女友因此与其分手,为此杨产生了报复社会的心理。自2001年起在安徽、河南、山东和河北4省连续作案杀人,共作案22起,杀死65人,重伤5人,强奸23人。

  两个杀人不眨眼的恶魔落网固然大快人心,但是,为什么会造成近百条生命被残害的严重的社会危害?这是值得我们反思的问题。

  两起案子都是在告破后才得以公布的。

  平舆县公安局抓获黄勇后,立即将案情汇报给了省公安厅,但案破前却从未向社会发布过任何警示或通告,即便是在2003年2月至4月不足100天的时间里连续发生11起失踪案的情况下,也没有向社会发出过预警。

  这个人口并不多的的小县城,大多数家长还不知道埋伏在孩子身边的恶魔。被害者冯省的父亲冯学占到黄勇被抓时才知道前面已有13个孩子失踪。

  杨新海也是,他的作案手段极其残忍,所作案件多为灭门惨案。我们姑且不问他在四省流窜期间为何屡次嫖娼被抓,却总能在交纳罚金后被释放。我们注意到的是,公安机关在抓获杨前也从没发出任何预警。

  这两起案件牵出了一个在最近几年越来越受到社会舆论关注的话题——公民的知情权与政府信息的公开。

  长期以来,公安机关遵循的是不破不报的破案规则。这样做客观上有利于防止过早公开侦查信息导致打草惊蛇。当然,有关部门也可能考虑到,将危险信息通报社会,会造成一定的“社会恐慌”。

  但在面对黄勇、杨新海这样的恶犯极有可能带来更大危害的情况下,“不破不报”之外是否还有两全之策?

  公众有知情权,他们有权利在尽可能短的时间里,了解到发生在自己身边的治安、交通、消防等方面的事件真相,有权知道自己可能面对的危险,并因获知危险而最大可能地提高警觉,从而避免危险。

  深圳警方今年10月份启动了“一周警情播报”制度。我们可以想象,如果有关地区的警方在2002年“青少年在网吧等娱乐场所离奇失踪”的现象反复出现时,及早发布警示,让公众知道危险信号,让家长与孩子引起警觉,或许此后发生的相关惨案就有可能避免。

  几十条无辜生命逝去。如果张雷没有能够逃脱,如果杨新海没有被偶然抓获,如果公众没有得到及时的警示,遇难者名单是否还会增加?

  有专家称,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法定权利,但这方面的立法还相对显得薄弱与滞后。

  同时,与公民知情权相对应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的步伐也稍显迟缓,专家称,满足公民知情权和政府信息公开刻不容缓,当前亟待以法律的形式对政府及其部门所负有的公开信息的义务以及违反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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