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死也不引咎辞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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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8日10:22 瞭望东方周刊 | |
文/毛寿龙 面对国内首个就干部"能下"而出台的具体办法,拥有权力的领导干部们大可利用手中权力,使其形同虚设 在中国,"干部"是一种固定的身份,一旦拥有,除 《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暂行办法》最近出台,明确规定存在严重过失或不当行为的官员,虽没有触犯刑律,也必须自行提出引咎辞职;对应当辞职却未提出的领导干部,将直接免职。 这一做法受到了媒体的广泛关注,不过坦率地说,这并不是四川省的创造发明。实际上,1993年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就已经规定公务员辞退制度,2002年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也规定了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四川省的领导干部引咎辞职暂行办法》是在以上两个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制定的。根据新闻报道,其最大的成就是,非常详细地规定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直到免去现职的9种具体的情形。 但这些规定还是不够的,因为太原则,所运用的语言也不够细化,定性不清楚,定量不准确,其内涵和外延可能都存在难以操作的问题。 比如,这些规定中,反复出现"重大"、"严重"、"恶劣"、"主要责任"等字样,但到底什么样性质以及什么量,才属于"重大"、"严重"、"恶劣"、"主要责任"?却没有什么量化的规定。每一个条件,实际上都是不确定的。这势必在执行中引起很大的主观随意性。 要克服其中的主观随意性,在笔者看来,如下几个方面的努力值得考虑: 一是尽可能不使用很难定性或者定量的语言,或者即使使用,也尽量用具有比较明确含义的法律语言。 二是如果在实体意义上很难明确定性或者定量,则尽可能在程序角度明确。 三是通过保障国家公务员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来减少主观随意性。大家一般都认为,政府公务员,尤其是领导干部手中都掌握着很多权力,是强势群体。其实,在现行有关公务员的法律规定中,公务员的权利往往没有受到足够的尊重。 但《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暂行办法》至少在现在看来仍不是法律,连地方性的法规都不是。这就会形成一个非常尴尬的局面,这仍然是因为,看似强势群体的党政领导干部,实际上却非常"弱势",其弱势水平甚至还低于一般的公民。 在实际运作中,组织人事部门可以用不是法律的暂行办法来启动引咎辞职、责令引咎辞职或者强制免职的程序,这样就会对"弱势"领导干部的利益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由于暂行办法不是法律,受到处理的领导干部很难走行政途径进行申诉,因为处理申诉的往往就是迫使他们引咎辞职的机构。他们也不可能走司法途径,因为司法机关不会受理他们的诉讼,处理他们的是组织部门,所依据的也不是国家的法律。 在这种情况下,拥有权力的领导干部们有3种选择:一是放弃权利,任凭处置;二是争取权利,保护自己;三是利用权力,使《暂行办法》形同虚设,从而把弱势再度转化为强势。在现有的制度空间内,我相信,几乎所有的领导干部都会选择第三种方案,设法让《暂行办法》形同虚设,失去作用。总之,打死也不引咎辞职。(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系主任、教授) 声明:《瞭望东方周刊》授权新浪网独家报道 相关专题:瞭望东方周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