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者客死异乡难讨说法 尸体不火化法院不立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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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6日05:11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记者 王亦君 实习生 刘娟 本报北京12月25日电 “这老百姓打个官司咋就这么难啊?我儿子惨死都快5个月了,法院没有火化单就不受理,这算哪门子道理啊?”新年前夕,山东省冠县元造户乡大桑树村一位农民陈金荣因告 据为老汉无偿提供法律援助的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邹唯宁、汪东澎律师介绍,2003年7月28日,经员工刘丙虎介绍,老汉之子陈希光和同事刘丙雷来到北京市圣丽达汽车维修服务公司,为该公司完成装修车间的照明项目,该公司承诺完工后向他们支付报酬。8月2日凌晨,施工过程中,因为该公司没有关闭施工现场的全部电闸,导致陈希光在带电操作中发生事故死亡。该公司在给了家属5000元安置费后,拒绝再承担任何责任。两位律师认为,在施工前,公司应当将其电路设置(因公司与另一单位共用电路所以共有两个独立电闸,需同时关闭这两个电闸才能断电)如实告知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公司应该负责关闭全部电闸。然而,正是由于公司的过失没有履行上述义务,才直接导致了陈希光的惨死。所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依法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03年8月10日,老汉及刘丙雷等人向朝阳区将台乡派出所报了案。事情经朝阳区公安分局重大事故处理科的民警刘久伶、刘庚民处理,当时也没给个说法。过了10多天后,老汉打电话询问结果,等来的却是刘久伶这样的回答:“我们不管,你儿子给刘丙雷干的活,让他去找公司索赔吧!”就这样一直拖到了10月底。老汉找到君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求救,汪律师帮他书写了起诉状,起诉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但蹊跷的是,老汉往法院跑了10多次,立案庭一直以陈希光的遗体没有火化为由不肯受理此案,一直僵持至今。 本来挺明了的一个侵权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为什么法院迟迟不肯受理呢?“我们这样做是出于多方面的考虑,”经过多次联系,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曹志刚接待了记者。“现在很多当事人有不良动机,完全不考虑对方的利益,将受害人的尸体保存起来,一方面扩大对方的损失,一方面作为对法院审判的一种威胁。更有一些人乘机闹事,抬着受害人的尸体上街游行,法院因此特别头疼。前不久就有当事人竟然把尸体抬上了法庭,以此对抗法院的判决,给法院的工作开展造成了巨大的阻碍。” 当记者对我国法律中并没有这种规定,朝阳区法院为何有这种内部规定提出质疑时,曹庭长说:“我们法院也并没有对这类案件一概而论,只要有正当理由保存受害人的尸体,我们也是可以立案的,但在此案中,关于陈希光的死亡原因已经有了明确的鉴定结论,根本没有继续保存尸体的必要。当然,接待陈金荣的工作人员应该向他说明,不应该简单地说不把尸体火化就不能立案,这也是我们工作中不够周全的地方。”他最后表示,只要陈金荣能给法院一个迟迟不火化陈希光遗体的合理解释,法院一定受理此案,为他讨回公道。 发稿前夕,记者接到了朝阳区法院的电话,称他们考虑到陈金荣的案子已经发生很长时间了,决定马上立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