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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TV《法治在线》-马加爵案一审宣判实录(视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4日17:02 CCTV《法治在线》

  视频:马加爵一审被判死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24日)依法对马加爵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连续残杀四名同学的云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生物技术专业学生马加爵以故意杀人罪被依法判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CCTV《法治在线》节目对马加爵一审宣判进行直播,以下是直播实录。

 

  大家好!

  主持人:观众朋友下午好!欢迎收看我们正在为您直播的马加爵案法庭审判,倍受大家关注的马加爵案将在昆明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最后结果,马加爵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最后的宣判结果将是怎样的,一会儿将会揭晓。为此我们在演播室请到的嘉宾是中国人民大学刑法专家韩玉胜教授。

  首先,我们通过一个短片再来回顾一下前天的庭审情况。4月22号,云南省昆明中级人民法院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马加爵提起公诉,庭审持续了一天,在庭审中,法庭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调查,马加爵的指定辩护律师出庭辩护,公诉人向法院出示了大量的书证、物证及证人证言、鉴定报告等证据,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展开了辩论,被告人马加爵依法进行最后陈述。

  马加爵:这个案件确实是很惨的,我的手段极其残忍,我也不想逃避责任。希望法院能够处以极刑,我也希望很多同龄人能够从我的身上汲取教训。

  主持人:韩教授,我们注意到在刚才的短片里,由法院指定了两名律师指定为马加爵进行刑事辩护,有的律师提出想为马加爵提供辩护,但马加爵拒绝了,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还指定了两名律师为他辩护,这是体现了什么意义呢?

  韩玉胜:按一般情况之下,一个刑事案件发生之后,作为被告人应该由自己或者委托他的亲属给他请律师,假如被告人自己没有请律师,我们在三种情况下会为他指定律师,第一种是公诉人出庭实施公诉的案件,如果被告人因为家庭困难或者因为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为他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来为他提供辩护。这有两个条件,一是公诉人要出庭公诉,如果不是简易案件公诉人不出庭就可以不执行了。第二是被告人有经济困难或者由于其他的原因没有律师的,这样就可以指定辩护人的律师。第二个情况是作为盲人、聋人、哑人、未成年人,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话,法院就给他提供辩护律师。还有一种情况是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律师,法院可以给他指定律师。第一种情况是可以为他指定,当然也可以不为他指定。第二种、第三种情况是应当为他指定。尽管马加爵拒绝了主动给他指定辩护律师,但这不能排除法院为他指定。我想意义在于更好地保护有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保障他的最根本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就是说在他自己进行辩护,在他掌握法律知识不是很充分的情况下,法院给他指定律师,从法律救助的角度帮助他更好的辩护。

  韩玉胜:对,作为一般犯罪,原因之一是因为他不懂法。当被告人面临着死刑的判决可能的时候,为了尽最大可能保护他的生命权利和合法权益,我们法院为他指定辩护律师,也是体现了我们国家在法律上对于所有的被告人,特别是面临着刑法重刑的罪犯提供最有利的保护。

  主持人:法院有没有在指定律师上给他有身份要求?

  韩玉胜:从指定的辩护人有三种情况,一是他必须是律师,就是本身从事这种工作的;二是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可以作为辩护人;三是被告人的监护人或者亲属。

  主持人:前方传来信号说宣判马上开始,我们把画面切至现场情况。

  记者:我现在是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前,马加爵故意杀人案在22号开庭审理,再过一会儿,在这里的第二法庭将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据我们了解,今天前来参加旁听的人员有100多人,这其中包括昆明市的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一些社会群众以及新闻媒体的记者和被害人的亲属也会旁听今天下午的宣判。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这次庭审的合议庭的三位组成人员当中,其中有一位是人民陪审员,据昆明中级人民法院人士介绍,这也是昆明市多年来在重大刑事案件中第一次引入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

  对于22号庭审过程中,我们概括了一下主要有三个核心问题。

  首先,就是马加爵是否有罪;第二,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能否成立?第三,因为马加爵给被害人家属造成了经济损失,所以被害人家属向法庭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这部分经济损失应该如何赔偿?在法庭上,马加爵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特别是在他长达4分钟的最后陈述中,我们注意到,他多次提到了对不起被害人及其家属、对不起很多人。

  最后一点特别要向观众介绍的是,在22号庭审之前,马加爵的两位指定辩护律师还专门就马加爵是否存在精神疾病向法庭申请进行司法鉴定。4月17号,云南省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的专家对马加爵的精神状态进行了鉴定,鉴定的结论非常清楚,那就是马加爵没有精神疾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也就是说,马加爵是一个精神非常正常的人。这份司法鉴定报告在22号庭审当天也作为一份重要证据在法庭上出示。

  现在马加爵的故意杀人案一审宣判将马上开始,让我们关注一下庭审现场的情况。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下。现在继续开庭,传被告人马加爵到庭。

  被告人马加爵故意杀人一案本院于2004年4月22日进行了公开审理,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听取了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合议庭评议确认以下定案证据。

  第一,关于报案的情况和确定被害人身份的证据,报案材料及公安机关人员接警记录,公安机关现场勘察笔录证实:在云南大学鼎鑫公寓6幢317室衣柜内发现4具男尸,在现场勘察中提取了相应的物证供检验鉴定。亲子检验报告、毒物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证实四名被害人分别为唐学礼、绍为杰、杨开红和巩博,死亡原因均为钝器暴力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第二,关于马加爵具备作案时间、作案条件以及实施作案的相关证据,证人查利方、赵荣、杜永辉、王大明、林昆的证言,分别证实了案发前与被告人及被害人接触的时间及事实经过,证人肖红春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证明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在肖红春处提取了被告人马加爵作案的两个铁锤,《参考消息》报纸上的血指纹分别有四名被害人及马加爵的血,现场A4打印纸上有被告人马加爵的血痕。

  第三,关于马加爵作案潜逃被抓获的相关证据,公安机关检验建议书证实马加爵事先用了假身份证,证实了马加爵被通缉,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在海南省三亚市将马加爵抓获。

  第四,被告人的供诉和质证笔录。经公安机关证实了被告人的一些细节特征。藏匿了凶器的位置,以及为逃跑制作假身份证,以及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证据,一切证据吻合罪证。关于马加爵的精神病司法鉴定,证实了马加爵在作案时具有完全责任能力。

  根据以上证据,确认了马加爵犯有以下罪行,被告人马加爵杀与同学绍为杰、杨开红、唐学李等人为琐事积怨,以杨开红等人说自己为人差性格、武断等等,马加爵认为自己在学校的名声被他们诋毁,都是他们所致,感到绝望之后,所以决定将四人杀害。因担心同室的唐学李妨碍自己作案,所以决定将四人都杀害,被告人马加爵在昆明市旧货市场购买的铁锤,并制造了假身份证并到火车站买了火车票,以便作案后逃跑,被告马加爵还特意对宿舍进行了布置以便作案。2004年2月13日23时起—2月15日19时起连续三天被告人马加爵在3.17宿舍内采用铁锤打击被害人的头部将同一犯罪手段先后将唐学李、绍为杰、杨开红、巩博同学杀害,并将尸体分别藏匿于317宿舍柜子内,打扫清洗后逃离现场。经公安部通缉被告人马加爵公诉人于3月15日19时起被海南三亚市的公安机关人员抓获。对于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其诉讼请求当中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事项,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并将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判定被告人马加爵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具体的事项本院将另行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加爵因不能正确处理同学之间的人际关系,为琐事以被害人积怨,继产生报复杀害四名被害人,为实施犯罪犯罪被告人购买了凶器,为逃避罪责,被告人制作了假身份证,并购买了逃往异地的火车票,经周密策划和准备,先后将四名同学杀害。被告人马加爵为了进行报复杀人,而进行一系列周密而细致的准备,及其行使犯罪,致四人死亡。及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的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造成故意杀人罪。公诉人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加爵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马加爵的辩护人提出,申请法庭对被告人的精神状态重新进行司法精神机构的鉴定,本院认为辩护人在接受指定提出申请后,以由本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组织了即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严格按照的鉴定程序的前提下,作出了鉴定结论,辩护人并未就该鉴定的合法性、真实性提出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没有充分理由证明表明该鉴定结论存疑,故本院不予支持。

  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马加爵作案动机仅因打牌纠纷而产生有待查明。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加爵即有其独立的意识、独立的个体特征,被告人马加爵当庭并未否认,其曾经供诉的作案的动机,且经司法部门精神病学鉴定,存疑的法定因素已经排除。故被告人马加爵有其自身的基于生活环境的现实基础和个体特性,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马加爵具有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加爵当庭陈述其在潜逃过程中主管上并不想自首。客观上被告人马加爵也没有主动投案的事实。被告人马加爵在三亚市被抓获,是因为在公安机关掌握大量的证据后,确认其为重大犯罪嫌疑人,并由公安部向全国发布A级通缉令,由人民群众发现其行踪,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据据此线索抓获被告人马加爵。

  基于以上三方面原因,被告人马加爵行为不构成自首,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的辩护意见,本院已经注意,在被告人近亲属与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意见,本院已经充分注意。在办案中被告人马加爵仅因同学之间的琐事,发生纠纷,即产生杀害同学的犯罪故意,并积极准备实施了犯罪整个过程,凶残杀害了与其共同生活、学习、住宿三年有余的四名同学。被告人马加爵声称要毁灭自己也要毁灭他们。而且连续残忍杀害夺人,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利,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杀人意识坚决,作案的手段极其残忍,在犯罪行为完成后畏罪潜逃,其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情况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虽然罪犯马加爵被抓获后如实供诉了自己的罪行,但我国的法律对公民的一切合法权益给予充分保护,而公民的生命权利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公民生命权利的保护给予刑法的重要位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对故意杀人犯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体现了法律对公民生命权利的保护,法律所体现的是我们所生存的社会对人的生命权利的珍视。任何无视于生命权利的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为体现法律的尊严,体现法律对公民生命的绝对保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请全体起立)

  被告人马加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请坐下)

  今天是当庭宣判,书面判决本院将以五日内向被告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可以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刀文斌

  审判员 张兆龙

  人民审判员 杨德华

  宣判完毕。

  将被告人马加爵押回看守所继续羁押。

  闭庭。

  主持人:韩教授,我们看到刚才的判决结果已经出来了,马加爵被判处死刑,在开庭前指定的两名辩护律师要为马加爵进行精神疾病的鉴定,最后的鉴定结果是马加爵没有患精神疾病,所以最后这个宣判结果宣判他死刑,他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对这个判决结果我们怎么评价?

  韩玉胜:我觉得马加爵行为构成了我们国家刑法所规定的故意杀人罪,这点上我相信是没有疑问的。从他的行为和客观方面上来看,他完全具备了故意杀人罪犯罪构成要件。在我们国家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对故意杀人罪的刑罚是非常严厉的。故意杀人罪的刑罚排列是从重到轻,刑法规定的犯故意杀人罪的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样的排列顺序和其他犯罪的排列顺序是不一样的。它是死刑在前,而其他的犯罪虽然有的可能也很严重,比如像一些抢劫杀人案、强奸杀人案也很严重,但它是轻罪在前。而唯独故意杀人罪是重罪在前。

  主持人:我们国家的法律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就是重在前、轻在后?

  韩玉胜:这个体现了我们国家对于公民生命权利的特别保护。按照国家宪法的规定,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而作为一个主人的首要前提必须是生命权得到保障的。如果生命权得不到保障,那就不可能是国家的主人。所以刑法对故意杀人罪规定这样严厉的刑罚,是由于国家本身对人的生命权,也就是人权最核心内容的根本保护。马加爵为什么判处死刑,我觉得从他的犯罪行为来看,已经具备了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及其严重,罪行及其严重最后的结果就是判处死刑,这个结果是合理的。

  主持人:也就是说,罚当其罪。

  韩玉胜:从精神鉴定的情况来看,马加爵没有精神障碍,这涉及到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一个人如果具备了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就必须对自己的全部行为承担全部责任。所以法院指定了这种精神病的鉴定机构,鉴定之后证明了马加爵的精神是正常的。既然具备了刑事责任能力,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主持人:我们看到法院为马加爵指定的这两名律师也在尽心尽职地为马加爵进行辩护,法院一般来说是由哪一方提起呢?谁由被告人提起还是由受害方来提起?也就是说,谁能提起做精神疾病鉴定?

  韩玉胜:通常情况下做精神病鉴定由两个方面提起,一个是由辩护人或者亲属提出,提出被告人的精神不正常,要求提起精神病鉴定。第二就是公诉机关可以进行提起。不管谁提出来,我们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法院决定是不是应该进行这样的鉴定。如果确认为应该做,那就做。如果做了以后,精神病所最后作出的鉴定是一个全面的鉴定,应该依据这个鉴定,来判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是全部承担、还是部分承担、还是不承担。

  主持人:韩教授,对于马加爵案件当中是启用了人民陪审员,那么在我们的印象当中,引入人民陪审员的现象还不多见。在马加爵案件当中设立了人民陪审员,它的意义又是什么呢?

  韩玉胜:我觉得这是一种特殊的审理制度,在这种制度之下,作为人民陪审员是来自于人民,他生活在人民大众之中,对人民的情况更了解,他来参与这种审判,代表了群众的呼声和反应。同时作为人民陪审员要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因为要在开庭过程当中他要参与案件,对于犯罪人进行询问,所有的一切权利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的权益是完全平等的。最后对合议庭的判决结果,他也是要进行投票表决的。

  所以从马加爵这个案子有人民陪审员参与来看,是更好地证明了审判的公开、公正。

  主持人:这样就更能把所有人的意见在庭审中表现出来。同时注意到另外一个关注点,除了刑事判决外,还有附带民事赔偿。这个又应该怎么理解呢?

  韩玉胜:我想人民陪审员是我们国家在审判案件过程当中一种特殊审理,在这种制度之下,作为人民陪审员是来自于人民,他生活在人民大众之中,他对人民情况更清楚、更了解。他参与这种审判,他会代表了群众中的呼声和一些反应。同时,作为人民陪审员肯定要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因为他要参加合议庭的合议,要查阅案件,要在开庭过程当中对于犯罪人(被告人)进行讯问,所有的这一切他的权利和合议庭的其他组成人员是完全平等的,是一样的。最后要对于合议庭所做的判决结果,他也是要投票进行表决的。所以整个从马加爵案的人民陪审员参与的情况来看,应该说更好地体现了审判的公开、透明、公正。

  主持人:同时也代表了民心民意,也代表了鱼情。有了人民陪审员以后,能够把所有人民的意愿更能够在人民法庭上体现出来。同时在这个案件当中,大家也注意到另外一个点,在刑事审判过程当中还附带着民事赔偿,在一个刑事案件当中,附带民事赔偿,从法律上来讲又该怎么理解它呢?

  韩玉胜:一般来说,一个刑事案件的发生之后,必然会给被害人、被害人的亲属造成某种损失。这种损失包括生命的损失、财产损失,还包括健康的损失。如果所说的附带民事诉讼,在一个刑事案件当中如果附带了民事诉讼,应当说在这个案件当中造成了经济损失的情况之下,才发生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就本案来看,由于被告人马加爵杀害了四个人,而且会造成某种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之下,法院判决了附带民事诉讼,而且我们注意到它不是按刑事案件当庭判决的,而是说以后另案审理。

  主持人:非常感谢韩教授参加我们的节目,也感谢各位观众收看马加爵案庭审案件的直播,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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