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位农民工讨薪六上法庭 十年官司仅讨回零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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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2日09:45 华商网-华商报 | |||||||||
本报宝鸡讯 (记者 荣忠) 本报3年来多次报道的“甘肃民工八年讨工钱沦为乞丐”一事有了结果。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就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2003年11月宝鸡市渭滨区法院的判决,姚胜余等15名民工所提出的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掌林支付劳动报酬共计1万余元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最终,15名民工中只有7人获判工钱,总额仅1万余元。 十年前欠下工钱
1994年6月,姚胜余在咸阳打工时认识了包工头丁祥林,10月,丁祥林将姚及30名甘肃民工介绍给岐山县建筑工程公司项目部,在宝鸡市某工地干活。后姚胜余等人觉得丁祥林不可靠,打算不干,该工程承包人吴掌林找到姚胜余,要他们留下继续干,工钱由他负责支付,并在一张名片背面写下承诺,后来又写了一个便条,内容是“甘肃民工工资由公司发”。1995年1月,15名甘肃民工返回,另外15人留下干到3月底。当结账时吴掌林却以“工钱让丁祥林领走了”为借口不付民工工钱,民工始终没有拿到一分钱工钱。从此,姚胜余开始为讨工钱四处奔走。 六次审理费周折 无奈之下,姚胜余等人于1999年将丁祥林告到宝鸡市金台区法院,要求丁支付他们的工资,此案民工胜诉,并获判工钱1.8万多元,但丁却不知去向,民工未拿到工钱。2001年,姚胜余等人又将吴掌林告到渭滨区法院,该院以不能就同一事实对已生效的案件又起诉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此后,民工不服上诉至宝鸡市中院,中院受理后指定渭滨区法院立案审理,2002年7月,渭滨区法院以姚胜余等15人诉称为吴掌林干活没有事实依据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随后,民工提起上诉。 2003年2月,宝鸡市中院以事实认定不清为由,撤销了渭滨区法院判决,发回重审。同年6月,渭滨区法院重新对此案进行审理。15名民工要求被告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掌林支付他们劳动报酬共计12.6万余元。渭滨区法院11月作出判决,但15名民工中的7人获判1万余元,其余8人的请求被驳回。民工不服又向宝鸡市中院提出上诉。2004年3月4日,宝鸡市中院开庭审理,3月29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渭滨区法院一审判决。 民工工钱何时不扯皮 长达10年的“甘肃民工讨工钱”案终于有了结果,民工们最终以“胜诉”讨回了与他们所讨要的相差甚远的工钱。5月9日,姚胜余拿着刚领到的判决书,跌跌撞撞地来到本报,哭诉说自己没法活了,拿着这点钱他怎敢回家?在姚胜余的一份上访材料上,当时的宝鸡市纪检委一位领导批示:“此事扯皮太久,包工头不能为富不仁,让群众遭殃”。 民工进入城市,用他们的血和汗浇筑起了一栋栋高楼,架起了一座座大桥,铺垫了一条条马路,让文明发达的城市呈现出一派繁荣的景象。楼盖好了,桥贯通了,路铺好了,民工要拿回自己辛苦劳动的血汗钱,这本是天经地义的事,但黑心雇主却昧着良心坑害这些弱势群体。每到这个时候,无奈的民工们拿出自己的生命相威胁,于是工地的高楼上、塔吊上就不停地上演“民工跳楼”闹剧。真盼望有朝一日,民工再也不为工钱而以死相逼,媒体和劳动部门在年关时也不再为民工讨工钱而忙碌。 相关专题:劳务企业欠付民工工资引发的社会问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