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办8起案件受贿5万7千元被判5年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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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9日14:07 民主与法制时报 | ||||||||
□本报特稿/记者 徐夏杰 本报于今年3月2日报道了原浙江龙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吕军收受绍兴友邦氨纶有限公司20万元,并涉嫌贿赂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吴伟,以出卖自己委托方上海启元空分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一案。当时涉嫌该案的杨吕军与吴伟都已遭到逮捕。
近日,浙江绍兴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将吴伟提起公诉。 并于2004年5月19日、6月18日在嵊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检察院主要指控了1998-2001吴伟在担任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助理审判员,2001-2003担任审判员期间的8起受贿案件,总计人民币57,000元。 8起案件分别为: 1,1998年上半年在吴伟担任绍兴县夏履纺织一厂与绍兴经济开发区具贤纺机经销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主审法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绍兴经济开发区具贤纺机经销公司5,000元人民币。 2,1998年8月17日在安吉县统里酒厂与童海星购销和纠纷一案裁定结案后,童海星女儿童占美因感谢吴伟在该案审理中的帮忙去其家中送给吴人民币5,000元。 3,2001年3月5日,在浙江嵊州市人造皮革有限公司与三江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吴为该案合议庭成员之一,所以在该案结案后三江公司董事长委托其代理人到吴伟家送其人民币5,000元;后又于2001年下半年因三江公司改制需寻求吴伟意见,在送吴回绍兴的途中送吴人民币5,000元。 4,2002年5月24日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有限公司与浙江绍兴无极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一案中,吴接受大和公司人民币2,000元。 5,2002年8月20日江苏宏源纺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纺织机械厂与杨国水产品质量责任侵权纠纷一案中,吴收受杨国水人民币10,000元。 6,2002年10月18日诸暨柏洋管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宝洋塑业有限公司、上海万邦律师事务所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收受柏洋管业公司人民币2,000元。 7,2003年2月12日在沈忠勇、金和美与上海天林纺印电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昆山凯意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收受沈人民币3,000元。 8,2003年3月28日绍兴友邦氨纶有限公司和上海启元空分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收受上海启元空分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特别代理人杨吕军人民币20,000元后制定了民事调解书和调解协议将一审判决的绍兴友邦氨纶有限公司赔偿给上海启元空分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94.8万元降至22.3万元。 在8起案件中吴伟对检察院指控其在2003年“绍兴友邦氨纶有限公司和上海启元空分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收取原告方律师杨吕军20,000元和另一起一万元的受贿案指控不服,其他均无异议。 因此控辩双方也就围绕着上述两起案件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地辩论。 在“绍兴友邦氨纶有限公司与上海启元空分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吴伟是否收取杨吕军的20,000元及究竟在何时签订调解协议这一争论焦点中,公诉人当庭出示了杨吕军本人、友邦氨纶公司董事长汪海林、友邦氨纶公司财务、汪海林的律师杨振明和启元公司总经理俞健的证词。 杨吕军在供述中说到他是在2003年5月27日下午去汪海林的公司取20万元的,当时汪将20万元装在一个黑色马甲袋中放在了他车子的右驾驶座上。在马甲袋中放着一捆10万元、10捆1万元的现金。杨吕军说在他拿了钱后就直接去了吴伟的办公室,将2捆1万元的现金给了吴并见吴将其放进了办公桌的抽屉内。随后,吴制作了民事调解协议并让他在上面签字。汪海林本人和其公司的财务证实了在2003年5月27日下午给杨吕军20万元这一事实。 然而吴伟辩称自己从未拿过杨吕军的20,000元,也从未和杨吕军主动联系过,都是杨打电话给他的。这可在电信局查询。 调解协议也不是在5月27日下午签的,而是在5月28日早晨签的。吴伟称这由他的书记员可以做证。 吴伟的律师当庭出示了吴伟书记员的证词。吴书记员说2003年5月28日早晨吴通过绍兴中院的内部局域网将调解协议传输到打印室打印后由她去取了该份调解协议并亲自送达的。 但是在汪海林的律师杨振明的供述中却提到2003年5月28日他去签民事调解书之时吴伟告诉他让他把签的日子提前一天。 同时俞健在供词中说道他收到调解协议上的邮戳为2003年5月28日上午9:00在杭州寄出的,调解协议上的落款的时间也为2003年5月28日,调解是在绍兴中院,他们上午8:30上班的,所以就算调解协议是在8:30签的,那么也不可能在8:30到9:00这半小时内从绍兴赶到杭州。 吴伟的律师认为虽然杨吕军、汪海林及其公司财务都证实了在2003年5月27日下午杨吕军拿了汪海林的20万元,但这并不能证实杨吕军拿了20万元就直接去了吴伟那里并给他2万元。并认为公诉机关只听了杨吕军的一面之词并且从一开始就认为杨吕军说的都属事实,所以后面一切顺理成章,而并没有确实的证据证明杨吕军所说的是事实。 嵊州市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于2004年6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吴伟因犯有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赃款人民币35,000元。同时将被扣押在浙江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的本案赃款人民币57,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相关专题:民主与法制时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