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准考证被抢案”原告获赔3200元复读费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0日19:47 人民网 | |||||||||||||||
6月7日,安徽合肥肥西县二中考生刘勇因欠学校小卖部89.5元钱,准考证在考场外被债主方家琴抢去,因此未能参加本年度的高考。事后刘勇报警,并将债主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5万元。 在上午的庭审中,双方就被告对刘勇没有参加高考一事是否存在过错及赔偿问题展开辩论。原告代理律师张亚认为,被告方家琴作为债主,她的债权合法,但抢去准考证的行为违法。被告在庭上对自己的行为存在过错并无疑义,但其辩称刘勇在准考证被抢后完全可以向有关部门求助,之后进入考场继续参加考试,所以被告指出原告丧失高考机会一事原告本人需承担主要责任。 庭审持续近三个小时后,法院判决被告就这起案件负主要责任,原告刘勇承担次要责任,被告赔偿原告刘勇3200元的复读费用。 在法庭宣判后,原告表示不服,要求上诉!(作者:安鸿)
相关专题:2004年高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