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龄童被咬伤“命根” 双方家长为后遗症起争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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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31日14:09 新桂网-南国今报 | |||||||||
新桂网-南国今报讯(记者熊春艳 见习记者黎静)昨日上午,记者接到读者何女士反映,她的儿子明明于7月29日在柳州私立沙塘幼儿园,被小朋友兵兵咬伤“小鸡鸡”。她要求幼儿园和兵兵家人为明明做伤情鉴定,但一个月过去了,事情仍无结果。 中午12时许,记者来到沙塘幼儿园,见到明明的伤口已经愈合,只留下一个比黄豆略大的疤痕。据教明明的韦老师介绍,明明和兵兵今年都是5岁,两人都在该幼儿园大班。7
晚上,爷爷帮明明洗澡时的碰到“小鸡鸡”,明明大哭不止,家人这才发现明明的“命根子”受伤了。第二天早上,明明的奶奶送他到幼儿园时,要求兵兵家人打红包驱邪,兵兵家长封了一个10元的红包给明明,幼儿院也购买了营养品慰问了明明。 本以为此事就此了结,但明明自被咬伤后,出现尿频、被咬处骚痒等现象。8月上旬,在明明家人要求下,明明母子、兵兵父子和赵园长去医院给明明做了勃起检查和激素检查。检查显示,明明的“小鸡鸡”除有外伤印痕外,功能还属正常。 明明的妈妈何女士认为,这两项检查并不全面,害怕会留下后遗症,要求到柳州市人民医院法医鉴定中心做医疗鉴定。 而根据该鉴定中心规定,必须取得兵兵家人或幼儿园,关于明明是在园里被兵兵咬伤的书面证明后,才能展开鉴定工作,但兵兵家长和幼儿园却认为没有这个必要,兵兵的父亲只同意赔偿几百元营养费,拒绝再做伤情鉴定要求。 因明明是在幼儿院受的伤,园方表示愿承担一定责任。在记者采访当天,园方已作出同意做伤情鉴定的承诺。 记者就此咨询了柳州市广正大律师事务所李发翔律师。李律师认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李认为,在此事件中,兵兵的父母应承担主要责任,幼儿园承担次要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