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珠峰案11被告被判刑 曾勾结赖昌星走私摩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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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8日09:49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9月8日电 由四川省成都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西藏珠峰”走私大案,经过先后4次开庭,9月2日上午在成都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11名被告人被判刑。 据检察日报消息,西藏珠峰摩托车工业公司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被判处罚金8.2亿元;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被免予刑事处罚;
担任以上两公司董事长的何冰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被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375万元;雍建琼、赵琪云、吴东蓉、李东、何双等10人因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被分别判处十二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同时,法院判决将成都海关扣押珠峰股份公司资金1025万余元及房产、李东收受的赃物没收上缴国库,对各被告人走私违法所得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1998年11月至2001年4月,何冰利用其实际操纵的珠峰工业公司控股珠峰股份公司且时任珠峰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便利,为谋取非法利益,积极组织、指挥两公司有关部门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珠峰工业公司及其控股的珠峰股份公司的名义,大肆进行走私活动。 其中,1998年11月至1999年9月期间,他们以支付明显低于应缴税额的“包柜费”方式,勾结厦门走私犯罪集团主犯赖昌星等人,采取绕关手段从厦门口岸走私进口台湾光阳、雅马哈摩托车整车、摩托车发动机等货物,共计走私摩托车整车2万余台,摩托车发动机33455台,偷逃应缴税额3.1亿元人民币。 此外,何冰在西藏润华投资有限公司增资注册和成立西藏珠峰投资有限公司中,以不交付货币资金为目的,虚构公司股东,隐瞒资金的借款性质,利用虚假审计报告虚构利润转增资本,利用虚假验资报告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共计3.75亿元人民币。(谷萍) 相关专题:赖昌星可能将被遣返回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