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教师猥亵男学生 其妻买通家长作伪证皆被判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8日17:40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本报汕尾讯 海丰县一男教师涉嫌强奸两名男学生被依法逮捕后,其妻子竟买通受害学生的家长作伪证,结果不但没能为丈夫开脱罪责,反而自己惹火烧身,犯妨害作证罪被判刑8个月。两名本是受害者的学生母亲也因作伪证,一个被判刑6个月,缓刑1年,另一个批捕在逃。强奸案的罪魁祸首、男教师叶×初则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刑3年。 2003年6月14日晚,海丰县公安局新园派出所接到报案称,当地两名不到14岁的小学
2003年6月15日,叶被海丰警方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海丰县检察院批准,7月3日由海丰县公安局逮捕。 2003年12月17日,海丰县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此案,不料叶×初却当庭翻供。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叶×初被刑事拘留后,叶的妻子黄×珍多次找到被害学生大洋的母亲郑×良和高峰的父亲,要求他们带两个受害的孩子到公安机关改陈述,把叶×初鸡奸的事实说成叶×初只是用手打大洋和高峰的屁股,并无“鸡奸”行为。 2003年7月29日,黄×珍在海城镇新长城宾馆与大洋的姑妈阿棉和高峰的父亲各自签了一份协议书,分别付给高峰的父亲2万元、大洋的姑妈阿棉1.5万元。大洋及其母亲郑×良、高峰及其母亲钟×芳分别在黄×珍提供的“撤销案件申请书”签名盖指印。同年的9月和10月,郑×良和钟×芳分别带上她们受害的儿子,到公安机关改陈述作假证。 第一次开庭后,法院认为该案的证据前后矛盾,不能作有罪判决,建议检察机关撤回案件。 海丰县检察院通过综合分析翻供翻证前后的两种证据情况,发现翻供的理由极不充分,必有蹊跷,于是撤回该案。移交海丰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检察院从旁配合警方取证。果然,海丰警方侦查获得了黄×珍、郑×良等涉案人员的有罪证据,这是一个典型的连环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