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16岁女生冤死调查续:学校方面回避记者采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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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3日09:59 辽沈晚报 | ||||||||
本报对本溪市第27中学初三女生祁晓宇被老师怀疑“偷”手机而跳楼自杀事件的三篇报道引起强烈反响,很多读者纷纷致电本报发表看法,网上关于该事件报道的评论也达到近千条,两名律师先后找到本报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其中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的张志毅律师还表示要对祁晓宇家属进行法律援助。令人失望的是,本溪市第27中学的领导对记者的采访仍然持回避态度。
学校方面继续回避记者采访 昨日,本报又发表了关于“16岁少女被老师怀疑偷手机跳楼自杀”事件的第三篇报道,遗憾的是本溪市第27中学依然回避记者采访。 昨天上午,记者拨通了本溪市第27中学的电话,先是一位女士接听电话,在听到记者讲明要采访女生跳楼事件后,她说,“我给你找个人来说话。”5分钟后一个自称是“已经退休的校长”与记者通话,当记者请求“校长”把丢手机的老师的姓名和其他情况介绍一下的时候,这个自称是“代表校长”出来讲话的“退休校长”却拒绝回答记者的问题。 记者又将电话打到平山区教育局邵副局长处,他告诉记者区教育局目前不掌握任何情况。记者再次请求邵副局长与本溪市第27中学的领导沟通,请校方向记者介绍事件的情况,可是漫长的等待之后,记者并没有得到回音。 昨日,记者从祁晓宇家长处了解到,学校正在通过一个中间人和家长就赔偿问题进行谈判,但由于祁晓宇家属不同意将尸体火化,谈判没有任何进展。 律师表示将为女生家人提供法律援助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张志毅律师告诉本报记者,学校应当为老师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张志毅律师明确表示:如果祁晓宇家属需要,张律师将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他认为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在校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而该校并未履行这个义务。学校(老师)的怀疑行为造成了受害学生名誉权受损,也就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名誉权。 昨日,辽宁省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闯静给本报记者打来电话,她对照相关法律,对学校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也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她认为:学校老师怀疑甚至认定祁晓宇偷其手机并翻兜的行为有损于祁晓宇的人格尊严,涉及到侵犯祁晓宇名誉权的问题。如果能够有证据证明27中学相关老师的行为构成对祁晓宇名誉权的侵害,则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另外,27中学相关老师在对事件处理过程中的行为不仅是违法的,而且有悖于职业道德,根据国家教委制定《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第三条规定:教师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耐心教导,不讽剌、挖苦、歧视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网上相关评论已经接近千条 近日本报《16岁女生“冤”死再调查》系列报道见报后,立刻引起广大读者的高度关注,网上相关评论,已经接近千条。 对本溪市第27中学学生祁晓宇自杀一事,读者王先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说,体育老师兜里揣着个手机,就证明这个学校对老师的管理不严格。一个体育老师揣个手机怎么去给学生作示范动作呢?他的教学态度就很不严肃。 一名教师道出了他对此事的看法:“我也是一名教师,教师不单要教学生知识,更主要的还要教他怎么去做人、做事。如果只以一种粗暴的、野蛮的方式去对待一个思维、心理和生理都尚不完善的花季少女,这样的悲剧出现也就不奇怪了!” 一名祁晓宇的同龄人在看到报道后说,“老师和学生是平等的,学生也有自尊。搜身是一种违法行为,也是损害他人人格的行为。要让一个16岁的少女来承受这样大的压力,实在是非常残忍的!”(明星记者栾俊学 特别记者于海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