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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凭孩童证词判狱警死缓 法学者呼吁重审此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6日12:05 河南商报
法院凭孩童证词判狱警死缓法学者呼吁重审此案

任文辉的生活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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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凭孩童证词判狱警死缓法学者呼吁重审此案

任文辉1993年职称证上的照片


法院凭孩童证词判狱警死缓法学者呼吁重审此案

任文辉托前去调查情况的同事给媒体捎回的呼声


  6月3日,“任文辉案”在本报刊发后,社会各界一片哗然,维护国法威严的呼声不绝于耳,截至6月5日晚6时,已共有18位法学者来本报翻阅案卷。河南法学界的众多法学者要求重新审理此案的呼声最为高涨。

   -读者呼吁:

依法还任文辉以公道

  从报道刊发到昨晚6时,本报已接全国各地200余个就任文辉案发表看法的读者电话。一位北京读者在电话说,从报道中不难看出,任文辉案办得有多么的荒唐。

  武汉市民赵先生说,他是一个企业的工人,一口气读完文章后简直惊呆了,感到异常气愤。他希望此案能早日重审,使无罪入狱的河南警察早获自由。

   新乡的张先生更是直言不讳,他说,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基本犯罪事实存在,基本证据确实”为由,就判了任文辉死缓,法律岂容如此草率。

  南阳的宋先生在电话中告诉记者,任文辉一个警察都能被冤枉,在中央号召并要求司法机关“司法为民”背景下,本案的这种判决结果不能说不令人遗憾和震惊。

  本报网友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及早介入彻底查清此事。网友评论说,从审讯记录上就看出,嫌疑人被连续审讯两天两夜,这样的供述也被法官采信,可见冤案是怎样制造出来了。“疑罪从无”司法原则在司法队伍中还贯彻的不够深入人心。

  

  -法学专家点评:

  终审《刑事裁定书》就是《申诉状》

  任文辉案在河南法学界产生极大轰动,不少法学专家对该案发表了看法,直言该案是一个典型的荒唐案。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专家祁雪瑞教授多年从事法学问题的研究,在仔细阅读过案卷后她指出此案办得非常荒唐,她说,在这个案件没有物证,人证也构不成证据链。

  对于刑事案件来说,没有物证就意味着没有直接证据,单纯的证词根本无法定案。在本案中,所有人员的证词的来源都是年龄为3岁的徐苗苗(化名)和8岁的徐禾禾(化名),在法律上这个年龄的小孩属于无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在采纳这两个小孩的证词时,法官必须对采纳原因进行详细的说明,以证明证词的可信度。但在本案中却没有这方面的说明,同时也没有其他证据来佐证孩子的证词,更何况孩子的话语矛盾重重,因此可以说这两个孩子的证言根本不能采信。

  针对《报案材料》竟然是伪证,祁雪瑞教授说,对于一个刑事案件,报案材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证据,按照一般办案的规律,首先就是核实报案材料,仔细询问第一报案人,报案人本身就是案件的第一嫌疑对象,山西警方在此案的处理上十分不当。她说,在这个案件中到底是谁做的假报案材料?做假报案材料的目的是什么?弄清这些问题,对案件的真相是非常有帮助的。

   “检察院接连几次都不批捕,而在公安机关没有补充新证据的情况下却批准了逮捕,这就说明检察机关根本没有把好关!”祁雪瑞教授说。她分析说,既然前几次都不批准,说明证据不扎实,不够批准的条件,那为什么还是批准了呢?只能说是,在公安机关的一再坚持下,检察院妥协了,或者是有其他的原因。

  读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所做的终审《刑事裁定书》中的“本院认为”时,祁雪瑞教授当时就笑了,她说:“真是胡说!案卷中没有物证,人证又不成立,整个案卷中前边的东西就没有为后边写的做一点铺垫,你凭啥进行认为呢?”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的张孟涛主任在阅过整个卷宗后,拿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刑事裁定书》说,这份《刑事裁定书》本身就是一份很好的《申诉状》,他指着上面的“基本犯罪事实存在,基本证据确实”告诉记者:“连用了两个基本就说明法院是在明知道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以‘基本’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是严重违法的。”他分析说,这个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和疑点非常多,最主要的就是没有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也形不成证据链。张孟涛说,办案警察出庭作证,是根本不允许的,更是非常鲜见的。他说警察自证没有刑讯逼供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充其量也不过是在中国司法史上增添一个笑料罢了。

  

  -两位教授:

找出公安机关诱供证据

  河南省政法学院郭书山和高仰山两位教授在分别阅读过案卷后说,从1997年1月以后,“疑罪从轻”的定罪原则就已被废止,而本案中既然定性为故意杀人罪而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却判为死缓,显然仍在适用“疑罪从轻”判法。

  两位教授说,从本案证据看,用以定罪的根据仅仅是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惟一的一次自相矛盾的供述,和被害人两个女儿(一个8岁,一个3岁)所做疑证。二人表示,虽然我国刑法对作证年龄未作禁止性规定,但两个小孩漏洞百出的证言无法作定案根据。

  两位教授说,本案中的证据根本无法形成证据体系,无法证明犯罪行为是被告人所为。所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款规定,审判机关理应宣判被告人无罪释放。

   另外,两位教授还在卷中找出了公安机关在审讯时诱供的证据:“……问:任文辉,你不要用记不清来作掩护,你老实讲2月13日下午是不是你打的徐呈锁?答:是我打的;问:任文辉光天化日之下,自己干的事怎么会记不清,况且也不是没人看见?答:我真记不清;问:你那天下午共去过徐呈锁家几次?答:我记得只有一次。问:你好好回忆一下,肯定不止一次。答:我想不起来了;问:什么时间,在什么地方,你杀谁来?答:……”等等,举出这些后两位教授说,就好像办案警察亲眼看见了被告人作案了一样,如此诱供审讯纯属非法,所得来的证据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冬梅、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樊东辉和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广要说,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不仅仅是惩罚犯罪分子,而且还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三位律师表示,“疑罪从轻”不仅仅会带来司法人员破坏法制的负效应,而且会使人们对司法机关及法律本身信任度的下降。同时,三位律师还对徐禾禾(化名)、徐苗苗(化名)的证言进行了分析,他们说:“徐禾禾在接受警方询问时说她看见任文辉四个指头上有血(除拇指)。人在正常走路时都是半握着拳头而且手臂轻晃,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只能看见拇指而根本看不清其他四个指头,她是怎么看见的?徐苗苗说她被砍后没有哭这更不符合常理。”

  河南省广奥律师事务所律师侯广宙、 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宝玉、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春杰等看了案卷后皆表示,该案的一些证人证言,其来源是否合法十分值得怀疑,案中《报案材料》是伪证,从此推断该案的证据来源就不合法。这些律师呼吁最高人民法院能够给予此案能重视,尽快依法宣判被告人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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