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督因伙伴被杀遭怀疑 法院依矛盾证词判其死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7日03:35 重庆晨报 | ||||||||||||
核心提示 在山西临汾监狱,羁押着一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服刑犯人。每逢有人前去探视他便会一边不断鸣冤,一边请求探视人帮其申请公正司法判决。 这名重刑犯名叫任文辉。虽然他已入狱8年,但至今却仍保持着河南省周口监狱的一位在职警督身份。在办理1997年一起重大杀人、伤害案时,山西公检法机关主要依据两个小孩的证词,判处了他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经商伙伴被杀遭到怀疑 警督陷入痛苦诉讼 1995年初,周口监狱干警任文辉(又名任军建,1957年生,中共党员,三级警督)在当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承包了本单位下属企业絮棉加工厂,因业务关系结识了浙江温州人徐呈锁(本案死亡人),并一起到太原经商。 酒后发生谋杀案 1997年2月13日中午,徐呈锁、任文辉和雇工胡士望等人在一起喝酒。当天傍晚,徐呈锁的妻子吴银钗回家后发现,丈夫被人重伤头部,3岁女儿徐苗苗(化名,1994年2月生)面部被人用锐器砍伤,二人血肉模糊,同时昏厥在自家的床上。徐呈锁因急性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于次日晨死亡,徐苗苗被鉴定为重伤。 署名吴银钗的《报案材料》(在庭审时被证明是伪证)上说,吴银钗看见丈夫和徐苗苗受伤后,就问8岁的大女儿徐禾禾(化名,1989年10月生)“谁来过咱家”,“徐禾禾说没人来过”,“我又问老任(任文辉)来过没有?”徐禾禾说自己和二妹(徐田田,化名,1990年11月生)在大门口玩时看见任文辉从她家出来,而且看见任左手除拇指以外的四个指头上有血…… 连审三天审出“供词” 案发当晚公安机关便以传唤形式,将嫌疑人任文辉传唤到太原市公安局南郊区分局小店派出所展开了审讯。 审讯的前两天,任文辉除了说酒后只去了徐呈锁家一次外,未作有罪供述。于是,公安机关专案组人员遂连续审讯至2月16日,警方《破案报告书》上说,经“对任说服、教育、斗智斗勇的面对面的较量,任文辉的心理防线彻底崩溃,交待了杀害徐呈锁、打伤徐四姑娘(徐苗苗)的过程”。然而,第二天任文辉便推翻了自己的有罪供述,并说这是刑讯逼供的结果。此后在十数次审讯中再也没有承认过。 幼儿证词改变检方 1997年2月16日任文辉被太原市南郊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月19日至3月3日,太原市南郊区公安分局先后两次提请批捕,均被南郊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下达了《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3月15日公安机关又在卷中补充了一份3岁的徐苗苗的录音证言。徐苗苗在一位名叫金云生的临时监护人的陪同下作证说,她正在睡觉时看见任文辉用刀砍了她爸爸徐呈锁和她本人。 1997年3月19日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经复核后撤销了南郊区人民检察院的不批捕决定,并指令批捕。 当该案移送到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后,该院却又退回该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是该市公安机关在并未获得任何新的证据的情况下,却又将该案成功移送到了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并顺利进入了公诉程序。 漫长诉讼先后六审 1997年8月20日,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以任文辉“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为由,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997年9月24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中,任文辉当庭推翻了自己的有罪供述,他说那是公安机关对他连续轮流刑讯逼供、诱供了两天两夜的情况下作出的,并称审讯过后他是被两位民警架着才离开的审讯室。 当年10月15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任文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将弹棉花机一台,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吴银钗。任文辉不服判决,上诉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实不清,于当年12月3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998年2月26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并于1998年3月11日改判任文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将弹棉花机一台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吴银钗。任文辉仍不服,再次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再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998年12月4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重审后,在没有获得任何新的证据的情况下,仍判任文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任文辉仍不服,又上诉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1999年6月23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基本犯罪事实存在,基本证据确实”为由,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任文辉还是不服判决,于1999年7月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后,要求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此案,并发去公函要求调卷。但是,5年多时间过去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却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置之不理。 至今,已被关押8年的任文辉还在山西监狱中通过各种渠道发出“冤枉”的哀鸣。 小孩孤证疑窦重重 在仔细翻阅了此案厚厚的案卷以后,记者发现,证明任文辉是罪犯的最主要证据是当时年仅3岁的徐苗苗和8岁的徐禾禾的证言。而她们的证言又是矛盾重重,疑窦丛生。 徐苗苗证言的矛盾 徐苗苗是现场的受害人之一,面部被锐器砍伤,当场昏厥,第二天才苏醒。案卷中有一个她于一个月后,即1997年3月15日所做的录音证言,“问:你脸上的伤是谁划的?答:任伯伯。问:你爸爸是谁打的?答:任伯伯。问:用什么打的?答:用刀砍的。问:你见过那把刀吗?答:见过。问:放到哪里了?答:放到桌子上。” 刑事鉴定结论上显示,徐苗苗当时面部多发性损伤(照片显示伤口在眼上方)导致颅脑损伤,以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既然眼上方受了重伤,又大量失血,她如何能看清东西?如果说她此时眼睛没有被流血遮住,那么,她在急性、失血性休克后,又是怎么看到被告人把刀放回到桌子上这一系列动作的呢?再说作案现场勘查报告显示,屋里根本就没有桌子。 徐禾禾证言的矛盾 徐禾禾在接受警方询问时说:“妈妈走后我和我二妹徐田田在大门口玩……我没看见他(指任文辉)进我家里面,后来我到了院子里,到了拴狗的地方,我看见老任从我家里面出来,我看见他左手上有血……我看到他里面穿的警察衣服,外面穿的带毛毛领的蓝色大衣……我看见他四个指头上有血(除拇指)。” 这份证言也有矛盾:这个当时8岁的孩子怎么能隔着大衣认出任文辉里面穿的是警服?任文辉本人和胡士望的妻子李金凤等均证实任文辉只有一件大衣,是灰色的,徐禾禾能看清他左手指头上有血,就看不清他衣服是啥颜色?她是怎么准确地认定“左手”四个手指(除拇指)有血的?还有,既然徐禾禾能作证,公安机关为何回避了与徐禾禾一起玩耍的徐田田呢? 而现场勘查,无任文辉作案的任何物证。另外,只受了锐器伤的徐苗苗说看见任文辉用刀砍的她爸爸和她本人,但根据鉴定结论,徐呈锁所受的伤是被钝器物体所致,并且身上没有刀伤。 现场无任何定罪物证 在任文辉惟一的一次“有罪供述”(后一直翻供)中说,他是拿木棍打击徐呈锁头面部,同时误伤了徐苗苗。作案后,把徐呈锁家火炉上的锅端下,把木棍放入火炉中烧了,尔后又把锅放上,但是本案中为何既没有木棍燃烧后的炭灰,也没有锅上的血迹和指纹? 终审《裁定书》认定任文辉“持木棍猛击徐呈锁头部致其当场死亡,持锐器砍击徐苗苗面部致其重伤”。而这一判断根本没有物证和其他证据来印证和支持。所有物证、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人体损伤鉴定书等均与被告人毫无关联。 伪证频频现法庭 除了两个小孩疑点多多的孤证外,那个从案发起就把嫌疑的矛头指向任文辉的重要证据《报案材料》,更是出尽洋相。1998年2月26日,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开庭时,吴银钗突然当庭说,她根本没见过这份《报案材料》。这份《报案材料》被认定是伪证。 另一个曾被认为是“有力证据”的李金凤1997年2月15日证言说,她在案发当天下午去任文辉在太原的暂住处时,看见任文辉匆匆忙忙回家后,在脸盆里洗带血的手,并用白毛巾擦手。她问任是咋回事,任说不要她管,并告诉她“人家问你,你啥都别说,你就说不知道”。但是,1997年9月24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证人李金凤却当庭推翻了其所作的证言,称那是办案警察诱逼她作的伪证,并说当时只要能放了她丈夫胡士望,警方让她说啥她就说啥。 疑罪从轻受质疑 记者看到了一份关于此案的《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这个汇报中,最后一项就是“应说明的问题”:“1.卷内所存报案材料来源不明,经查,一不是出于被害人妻子吴银钗之手,二吴对该报案材料一无所知。2.证人李金凤、被告人任文辉在庭审中再次推翻原有证词和供述。3.本案缺乏直接证据,如物证等。” 既然如此,这个“疑案”为何不能根据“疑案从无”的原则宣布无罪呢? 河南省周口监狱为了了解此案,曾走访了山西省检察院刑事审判监察处的一位负责同志,该同志在介绍案情时说:“任文辉案疑点很多,现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谁也不敢杀他;但在没有抓住真凶之前,谁也不敢放他。” 法学专家:典型荒唐案 任文辉案在河南法学界产生极大轰动,不少法学专家对该案发表了看法,直言该案是一个典型的荒唐案。 单纯证词无法定案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专家祁雪瑞教授指出,此案办得非常荒唐,她说,这个案件没有物证,人证也构不成证据链。 对于刑事案件来说,没有物证就意味着没有直接证据,单纯的证词根本无法定案。在本案中,所有人员的证词来源都是年龄为3岁的徐苗苗(化名)和8岁的徐禾禾(化名),在法律上这个年龄的小孩属于无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在采纳这两个小孩的证词时,法官必须对采纳原因进行详细的说明,以证明证词的可信度。但在本案中却没有这方面的说明,同时也没有其他证据来佐证孩子的证词,更何况孩子的话语矛盾重重,因此可以说这两个孩子的证言根本不能采信。 山西警方处理不当 针对《报案材料》竟然是伪证,祁雪瑞教授说,对于一个刑事案件,报案材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证据,按照一般办案的规律,首先就是核实报案材料,仔细询问第一报案人,报案人本身就是案件的第一嫌疑对象,山西警方在此案的处理上十分不当。她说,在这个案件中到底是谁做的假报案材料?做假报案材料的目的是什么?弄清这些问题,对弄清案件的真相是非常有帮助的。 找出警方诱供证据 河南省政法学院郭书山和高仰山两位教授在分别阅读过案卷后,在卷中找出了公安机关在审讯时诱供的证据,如:“……问:任文辉,你不要用记不清来作掩护,你老实讲,2月13日下午是不是你打的徐呈锁?答:是我打的。问:任文辉,光天化日之下,自己干的事怎么会记不清。况且也不是没人看见?答:我真记不清。问:你那天下午共去过徐呈锁家几次?答:我记得只有一次。问:你好好回忆一下,肯定不止一次。答:我想不起来了。问:什么时间,在什么地方,你杀谁来?答:……”等等,举出这些例子后两位教授说,就好像办案警察亲眼看见被告人作了案一样,如此诱供审讯纯属非法,所得来的证据也是无法律效力的。本版稿件均据河南商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