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中购房者违约怎么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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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0日18:21 内蒙古晨报 | ||||||||
内蒙古晨报包头热线6986666消息(记者 贺静)近日,包头市昆区的王女士打进本报热线反映:“2004年10月初我通过中介公司出售一套房子,很快就有购房者要买,我们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屋总价是12万元。根据合同约定,购房者应当在签订合同当天支付1.4万元,十天内支付7万元,余款通过贷款支付;同时,购房者应当在10月20日前通过银行审查,双方到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
合同中另外约定,如果购房者没有按时付款,合同继续履行,购房者要根据应付款项每天承担万分之十的违约金。但购房者在支付了1.4万元之后,一直没有按照约定支付7万元,直到今年1月份才又陆续支付了2万元,贷款手续也迟迟未办妥。我出售房屋本来就是等钱用,因为下家没有付款,我不得不低价卖了其他的房子,因此蒙受了很大损失。然而,当我提出解除合同时,中介和下家都说根据约定我只能继续履行合同。在下家始终没有继续付款诚意的情况下,我难道不能解除合同吗?” 为此,记者咨询了包头市一位姓张的律师。张律师说,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对于合同的解除权来源为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即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在王女士所碰到的情况中需要解决的也就是这一问题。在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房款的支付日期,下家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房款,未支付房款就已经构成了违约。 虽然合同中约定了购房人逾期付款应当承担的责任仅为支付逾期违约金,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是作为购房人在超出合同约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没有支付房款,显然缺乏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能力,其行为违背订立、履行合同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在下家出现恶意违约的情形下如果仍然要求王女士继续履行合同显然有违公平原则。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张律师认为,王女士向下家催告并给予合理期限之后如果下家仍然没有付款,王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下家的违约责任。 相关专题:内蒙古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