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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交通事故两条人命 普通官司出现三个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18:14 法制播报

  法制播报播出节目《一起交通事故两条人命 普通官司出现三个被告》,以下为节目内容。

  主持人:近些年来,很多个体私营业者为了经营的方便找到一家企业进行挂靠。这种一方得利润一方得便利的经营方式看上去是双赢的。可是,一起重大交通事故却对这种关系的另外一面提出了问题。

  2004年7月12日凌晨一点

  配音:武汉市桥口区沿河大道被夜幕笼罩着。在沿河大道的江汉二桥路段,两名夜归的行人正在马路右侧行走。他们一个姓郑,一个姓徐。两人不知道的是,自己将永远看不到天亮的时候了。就在他们身后,一辆由司机田忠年驾驶的小货车正朝他们撞了过来。两人被撞后严重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过武汉市交通管理局桥口大队认定:田忠年当时驾车的速度超过了规定速度,属于超速驾驶。而且,经过武汉理工大学的鉴定鉴定,田忠年所驾驶的小货车制动系统和灯光系统都不合格。因此,桥口大队认定,田忠年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驾驶员田忠年对事故过程及责任认定没有提出任何反对意见。

  肇事司机 田忠年:"出事后我主动的报了警,把人进行抢救,送到医院里去,对事故的结论有什么意见?没有意见。"

  配音:2004年10月27号,桥口区人民检察院向桥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田忠年犯交通肇事罪。桥口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田忠年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两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2004年12月,法院判决被告田忠年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配音:田忠年被判刑,整个事情似乎已经结束了,但是接下来的事却变得更加复杂了。在刑事审判之后,关于这次事故经济赔偿的民事审理部分随之开始。原告席上坐着死者的家属,而被告席上,包括田忠年在内,竟然出现了三个方面的人。此次的审判备受关注,不仅因为它关系到原被告共五个单位和个人。它更是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最早出现的事故索赔案例之一,其索赔总金额高达30万元人民币。原告郑某的索赔额度是十五万元,他的代理人表示,这是根据新交法计算的。

  原告代理律师 王永:"他每年他可获得的收入按他可以存活多少年然后进行累计,最后得出的这个数字,这个额度是在以前没有的是吧。没有 以前交规也有计算公式,但是没有现在的交通法,这么清晰,这么明了,透明度高,以前大约会有多少呢?以前大概上十万 。"

  配音:对于这样的数字,被告感到压力很大,同时也认为这是新交法带来的问题。

  肇事司机 被告 田忠年:"想到我的家里条件,这个额度高了一点。"

  被告 武汉市洪山交通运输公司桥口四站:对呀,原来交通事故到法庭的比较少,但是现在比较多,为什么,就是赔偿金额较大。

  配音:那么,田忠年是肇事者,当然就是被告,为什么又会多出两个被告呢?原来,田忠年所驾驶的小货车为了营运方便,就挂靠到了武汉市洪山区交通运输公司桥口四站。小货车的相关营运及保险等手续都是运输公司出面办理的。因此,原告认为货运公司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原告代理人 王永 :"他能够把车子开出去,他有个合法的执照,那么他的合法执照是谁呢?就是洪山气运四站。洪山气运四站提供了他的执照,他才挂靠他这个单位,所以合法的营运资格是洪山气运四站提供的 ,所以在我们程序中,洪山气运四站要负主责。"

  配音:到底谁应该为这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呢?作为肇事者的田忠年也认为,汽运公司应当承担其赔偿的责任。

  肇事司机 田忠年:"我每个月交328加通讯费另外加50,每月如数缴纳。你觉得你和它什么关系? 我跟它是"父子"关系吧,因为他是车主,我是司机嘛,象是父子关系嘛,也可以这么说,因为我每个月交了他的钱。"

  配音:然而,运输公司却并不认可田忠年的说法。

  武汉市洪山区交通运输公司桥口四站负责人:我跟他只存在服务的性质,帮他代交养路费、货运费和营运费,再通知上传下达这样的一个性质,因为车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是他私人的,企业无法干预。

  配音: 不仅如此,本案还出现了第三名被告孙仁浩。挂靠协议实际上是由他帮田忠年和货运公司签的。三者的关系从这个简图可以看出:田忠年是实际驾驶经营者,由于其他原因,他请孙仁浩出面办理了挂靠手续,从手续上看,运输公司只是与孙仁浩有协议,也正是基于这一点,运输公司认为孙仁浩田忠年有错在先。

  武汉市洪山区交通运输公司桥口四站负责人:"他这个卖没有经过单位,就私自转让,我们认为就违背了协议,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孙仁浩一人承担。第三条第五条都明确的规定了车子的管理条例,这个协议的初衷是什么呢? 法律上约束他,对司机约束,对单位约束,对车辆的管理安全起一定的保障作用,因为如果没有法律意识 ,任何人都挂靠一个单位的话 任意转让的话,这个造成的社会恶果是无法想象的。"

  配音: 运输公司负责任所说的规定确实写在了挂靠协议之中,如果孙仁浩私自将车的运营转给他人,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孙仁浩自行负责。可孙仁浩还是把车转给了田忠年,而田忠年恰恰就出了这样一个天大的事故,最终导致了这场涉及五个方面当事人的官司。

  配音:对于这样一场复杂的官司也导致了五方当事人几种不同的观点,其中争议的焦点,就是挂靠关系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针对这一问题,我们采访了律师。

  今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邓宏:程序上应做共同被告,实体上不明确 操作上看利益分配,按侵权原则,挂靠要承担一定责任,操作上使用公平 侵权原则,肇事者赔不了可能要求挂靠单位赔。为照顾受害弱者,挂靠单位是强者。

  配音: 武汉市桥口区人民法院审理时认为:田忠年违反交通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运输公司收取管理费,实际上获取了营运的部分利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和孙仁浩所签:车辆私自转让就不负责任的挂靠条款与法律相违背,是无效的。而孙仁浩作为车辆实际所有人向运输公司交纳管理费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配音:2004年12月23日,法院判决:被告田忠年赔偿原告共计人民币167998元人民币。被告武汉市洪山交通运输公司桥口四站、被告孙仁浩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主持人:所谓连带责任就是指当田忠年无力赔付时,他所挂靠的运输公司以及孙仁浩就要承担起赔偿的责任。看来,让别人的挂靠并不是收收管理费那么简单的事。挂靠企业要想清楚,自己在挂住别人利益的时候也挂住了责任。 (编导:胡朝晖 审核:赵启进律师13381387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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