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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线下钓鱼遭电击 受害人获赔四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8日16:16 内蒙古晨报

  内蒙古晨报报道(记者 刘向岸)本报一直关注的宁某在高压线下钓鱼遭到电击,致使手脚伤残的事故,如今已由呼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第一被告呼市供电局赔偿原告宁某79159.52元的25%即19789.88元,判令第二被告鱼塘经营者李二库赔偿原告19789.88元,宁某自担50%的责任。

  呼市玉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高压线下扛着鱼
竿行走,应当预见其危险性,且鱼竿上也有明确的警示,但原告不加注意,使鱼竿触到高压线上,导致事故的发生。原告对此次事故应自负50%的责任。被告供电局作为电力设施产权人,没有尽到监督管理职能,未能依法履行职责,应负此次事故25%的赔偿责任。被告李二库作为鱼塘的经营者,明知鱼塘在电力设施地段未采取防护措施,也未设置警示标志,应承担该事故25%的赔偿责任。被告南营子村委会是鱼塘的所有人,将鱼塘承包给李二库经营养鱼业,未让其经营垂钓业务,故对该事故不应承担责任。

  对于法院的判决,原告宁某表示,他将不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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