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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这样做合理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9日14:03 内蒙古晨报

  内蒙古晨报包头热线6986666消息(记者 赵利燕 宿君)“本来是法院判决给我的赔偿款,在执行时却被银行拿走了,我觉得银行这样做很不合理。”包头市东河区王女士打进热线电话反映此事。

  据王女士讲述,2004年10月8日晚8点左右,她坐5路车在建设路立交桥西侧下车后由南向北横过马路时不慎被一辆由西向东行驶的奥拓车撞倒致伤,她第二天醒来的时候已经在
医院。经医院诊断,她的上门牙4颗脱落、左内后踝骨骨折、左腓骨骨折、右枕部头皮血肿,共住院111天,期间肇事司机董某支付医药费9000元。出院后她给董某打电话,董某不是不接就是关机,无奈之下,王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董某赔偿4万元。今年6月10日法院判决,由董某承担90%的责任计款3.6万元,核减已给付的9000元,还应付2.7万元,由王女士自负10%责任计款4000元。

  法院判决后,王女士7月14日申请执行。21日当她和法院工作人员去保险公司执行第三责任险赔偿款时却被告知银行拿走了这笔赔偿款。此时她才知道,肇事车是从该银行贷款购买的,因贷款到期未还,银行于5月份将董某告上法庭。王女士觉得第三责任险赔偿的是人身安全险,怎么会和贷款牵扯上?

  就王女士提出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内蒙古保益律师事务所的张利成律师,张律师说:肇事司机在购买车时与贷款银行签订了一份特殊合同,在事故发生后,银行理应是第一受益人。现在王女士只能等银行起诉董某的判决下来,查清董某欠银行贷款的款额,然后再向法院申请保全或查封财产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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