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钱玩失踪 前妻有责任偿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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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15:24 内蒙古晨报 | |||||||||
内蒙古晨报包头热线6986666消息(记者 许俊青)7月30日,包头市东河区一张姓男士打进本报热线询问,借给一朋友钱后现如今却找不到人,不知他的前妻和女儿是否能够替他来还债? 张先生介绍,2004年腊月,他的一位朋友向他借了1万元钱,说是用来做倒卖钢材的生意,并口头承诺赚了钱后马上按高利息的贷款方式还钱。但事与愿违,几个月后,他的朋
张先生说,他曾找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但均未果。目前,他已准备对他的朋友进行起诉,但不知判下来后谁来还债?因为他的朋友都半年没露面了,他的前妻和女儿是否能够替他还债? 针对此事记者电话采访了内蒙古铭法律师事务所的朱律师,他称,由于他的朋友在没有离婚时就借了张先生1万元钱,债权形成于他们夫妻尚未离婚期间,因此,除非他的朋友夫妻能在离婚后举证他们在婚姻期间有财产各自分开的协议,否则即便是以一方名义所负之债务,仍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再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也就是说,他朋友夫妻二人无论是否离婚,都有义务对张先生的借款进行清偿,特别是对于离婚目的本有逃债之嫌,具有主观上的过错,所以张先生可以向他的朋友或其妻追索。 至于他女儿,因为债务之形成与她并无关联,故向她追索是不合适的。但例如他朋友过世,他女儿因享有继承权可以在继承份额中承担债务。 相关专题:内蒙古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