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昨日上午,晨报开通了女工维权热线,一天下来电话不断,面对权益受到侵害,很多女职工都不知道该如何处理。一位女大学生于小姐被单位强行安排到车间干电焊工,除了辞职她想不出还有其他的法子。
据于小姐介绍,2002年,她从高校毕业后进入一家工业企业工作,签订了五年期的劳动合同。2004年该企业改制成为民营企业,于小姐被调到技术中心见习,而且不参加考核只 拿见习期的工资待遇。上个月,于小姐又接到单位通知让她去车间干电焊工,这让她难以接受,近几天就一直没有去上班。单位领导见她没有来上班,又打电话让她去办理离职手续。于小姐听说,一旦办了离职手续就拿不到经济补偿金,可自己又不愿意去干也干不了电焊工的工作。昨日,记者拨通该单位办公室的电话,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介绍,按照当初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企业可以根据生产需要调整职工的工作岗位,如果职工同意则合同继续有效,而职工不同意岗位调整,那么企业可以即行终止劳动合同,并且不需支付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于小姐既然不同意现在单位给她安排的岗位,可以提出辞职。而记者说明企业调整职工工作岗位需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该负责人则表示,协议上写的很清楚,而且双方也签字认可的,企业按照约定执行不存在什么问题,不可能支付给于小姐补偿金。对此,南京市劳动监察支队戴登凯科长指出,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调整职工工作岗位时首先需同员工协商征得员工本人同意,如果双方达不成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按照职工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年按一个月计算,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于小姐可在60日之内到该企业所在区的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作者:端木
(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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