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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表哥打工受伤算“工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1日09:02 南京晨报

  晨报讯自去年初,42岁的农民李松(化名)受雇于自己的姨表兄王盛国(化名),在浦口做工,日工资为30元。他说,去年5月19日,自己在工地上干活受伤,虽经治疗已基本痊愈,但造成终身残疾,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上法庭是为了给自己争取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约6万元。而王盛国则辩称,当日中午,李松在工作期间拖着空板车,见到路边有蛇,便去抓蛇,在抓蛇过程中将腿摔伤,他的哥哥已到庭可做人证。事发后,考虑到双方系姨表兄弟,出于人道主义,已为李松支出全部医疗费用。李松不是在工作中受伤,后果当
然应自负。

  浦口区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李松受雇于王盛国处打工,双方存在雇佣和被雇佣关系。王盛国辩解的“抓蛇一说”,因其向法庭提供的证人系其兄长,与其有利害关系,且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印证,法庭不予采纳。至于李松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请求,由于其伤情还没有彻底痊愈,还需做二次手术,目前的鉴定结论尚缺可信度,法庭也不予采纳。综上,法庭判决王盛国赔偿李松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5300余元。

  作者:浦勇 束宇

  (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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