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干部轮奸少妇案终审判决 被告死缓改判1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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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8日23:33 兰州晚报 | |||||||||
本报讯 随着一名乡村妇女的报案,揭开了一起震惊全国的“乡村干部轮奸案”。然而,在历经一审、上诉、被发回重审、重审宣判后再上诉等等波折后,这起备受社会关注的武威市“乡村干部轮奸少妇案”案已被终审改判。这是9月18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的。 据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6名被告人犯有强奸罪的证据不足,但是根据《刑法》中有关条款:“强制、猬亵妇女罪的客观表现是以暴力、胁迫的手段
案情再现: 2001年10月,武威市凉州区乡村干部伙同村民“轮奸”少妇案经媒体披露后,引起省内及国家有关司法部门的高度关注,并成为一起社会影响极大的恶性案件。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不公开审理后,于2002年11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并进行公开宣判:检察机关指控6名被告人犯强奸罪罪名成立,主犯王烦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他各被告人也各领其刑。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均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省高院作出刑事裁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在再审诉讼过程中,武威市人民检察院以此案需要补充新的证据为由,向人民法院要求撤回起诉。不久,检察机关再次以涉嫌强奸罪,对6名被告人提起公诉。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后认为:6名被告人目无国法,胆大妄为,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应予刑罚。各被告人提出无强奸事实之辩解意见和各辩护人所持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无罪之辩护意见,经查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在这起共同犯罪中,王炳琪、赵永胜、石生海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犯罪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从重惩处。其他被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从犯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再审判决:第一被告人王炳琪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及有期徒刑14年至3年不等。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当庭表示不服,将继续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这起上诉案后,经过审理作出如上终审判决结果。 涉案人员情况: 第一被告人王炳琪,男,现年38岁,高中文化,案发前系凉州区谢河乡计划生育辅导站站长。第二被告人赵永胜,男,现年29岁,初中文化,案发前系谢河乡政府聘用司机;第三被告石生海,男,现年43岁,高中文化,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案发前系谢河乡五坝村十一组农民;第四被告人谢金寿,男,现年47岁,初中文化,案发前系谢河乡五坝村村委会主任,震惊社会的乡村干部轮奸案就发生在其家中;第五被告人樊义学,男,现年41岁,大专文化,案发前系谢河乡党委政法委副书记;第六被告赵桂花,女,现年44岁,文盲,系此案第四被告人谢金寿之妻。 被害人姚某,今年21岁,初中文化,甘肃省会宁县人,1999年2月,在武威市一砖厂打工时,与谢河乡五坝村村民谢某相识,2000年11月,两人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首席记者张 女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