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内蒙古晨报 > 正文

包头一妇女状告警方不作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9日14:27 内蒙古晨报

  内蒙古晨报报道(记者 瑶兰) 夫妻俩闹离婚,丈夫去妻子经营的店内抢拉物品,妻子报警后,嫌110出警慢,导致店内物品被抢,一纸诉状以不作为行为违法将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分局告上法庭。

  9月6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开庭审理驳回了原告魏女士状告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不作为行为违法的上诉请求,维持了青山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案件受理费由魏
女士承担。

  1月3日,与魏女士处于离婚诉讼的刘某用车到魏女士与别人合伙经营的店里抢物品。在外地出差的魏女士得到消息后,立即用手机拨打110报警。但魏女士从外地出差回来后认为青山区公安分局出警不力,导致她的物品被丈夫抢走,使她受了损失。魏女士一纸诉状以不作为行为违法将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告上法庭。魏女士在起诉状中称,“1月3日中午我用手机于1点28分向包头市110报的案,市局110当即指示青山区公安分局出警到富强市场。青山区公安分局接警后违反了有关110接警后10分钟到现场的规定,而是于2点48分到案发现场。致使我与合伙人经营的财产和物品被抢”。

  青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6月6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魏女士提供行政起诉书,包头市公安局指挥中心110接警单以及被告提供的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分局接处警登记表及市场治安派出所值班记录以及包公青(2003)第130号文件以及被告答辩状在案佐证。

  青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于2005年1月3日13时42分接到包头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报警通知后,于13时45分指令该局市场治安派出所出警,该局市场治安派出所民警到达纠纷现场,对现场情况进行了解并作出相应处置,已履行了法定职责。故原告要求确认被告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不作为行为违法无事实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驳回了原告魏女士的诉讼请求。魏女士拿到判决书后不服青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上诉到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维持原判。

  相关专题:内蒙古晨报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