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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下河洗澡不幸身亡 父母状告河湖管理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3日01:45 竞报

  本报记者黄海霞报道 16岁河南小伙路亚刚来京四个月就在南长河洗澡时不幸身亡,父母以北京市城市河湖管理处、北京市水政监察大队、北京京城水系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三家单位疏于管理为由告上法院,要求负责一半的责任并赔偿11万元。

  昨天上午,海淀区复兴法庭公开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这也是本市因为“洗澡”溺水,将三家河湖管理部门告上法院的首例官司。这也是本市继“井盖案”、“高速路不
高速案”等案后的又一状告管理方的官司。

  上午9点,路亚刚的父母专门从河南老家赶来北京出庭,一同出庭的还有路亚刚的叔叔以及河南中牟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刘红刚。

  原告:没设警示牌 管理部门有责

  原告代理人说,路亚刚到护城河里游泳行为自身有过错,但是三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第一,没有在河边设置水深标志和禁止洗澡的警示标志;第二,旅游售票景点没有采取相应防护栏杆、救治措施。第三,为了赢利目的私自关闸抬高水位以便让旅游公司的游艇等顺利通过,造成河水水位远远高于自然河道等。

  “如果被告在醒目的位置上设置禁止洗澡的警示牌,如果能告知水位深度,那惨剧也不会发生了。”路亚刚的叔叔说,侄子从南长河的北侧进去看不到一个警示牌,在下水的地方没有护栏也没有警示牌,三被告至少要为此承担一半的责任。

  京城水系旅游公司:“我们只负责旅游服务项目”

  本案第一被告北京京城水系旅游公司的代理人首先表示“设置标志、警示是行政行为,与我们企业无关,旅游公司只负责旅游服务项目。”要求河道的使用者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负责没有法律依据。

  该代理人表示,路亚刚作为一名外地人,本身水性不好,却在陌生的地方贸然下水,他自己没有预见到危险是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其次城市不同于农村,想在河里洗澡就洗澡,按照《北京城市河湖管理条例》规定,在河道中游泳是违法行为,路亚刚应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河湖管理处:“我们已尽到一般的管理责任”

  作为出事河段的管理部门,第二被告北京市城市河湖管理处的代理人也认为已经尽到水利事业单位应尽的一般责任,在河道的周围设置了禁止游泳、钓鱼的警示牌。

  针对路亚刚下水的路线没有设置警示牌一说,河湖管理处说路亚刚是从“皇帝船”码头进去,两侧都有明显的警示牌。至于下水的地方有没有警示牌,代理人则表示不太清楚。

  河湖管理处还解释,河湖管理处是事业单位只对河湖做一般管理,至于在河中游泳、钓鱼等行为的制止、河中水位的高低掌握、救助等不是自己的法定义务。有相关文件证明,在河湖内游泳洗澡等管理权在城管大队。

  水政监察大队:“我们只维护水工程安全”

  第三被告北京市水政监察大队的代理人则干脆表示:自己单位的职责只有一个,就是专门行使水事处罚权,维护水工程的安全,比如对毁坏水工程的违法建筑行为进行阻止等。至于对河中游泳钓鱼等管理,自己单位并没有执法权,这些关于河道的管理权已经在2002年9月正式移交给北京市综合执法局。因此,水政监察大队与此事毫无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进行到中午近12点,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做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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