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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羁押改变的命运(3)他们的索赔之路还有多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7日01:28 燕赵都市报

  

  如果说11年超期羁押给郭丰群等五人及其家人留下的是满身、满心的伤痛甚至生命的“意外”消逝,那么今天,他们正在准备提出的国家赔偿仍然面临种种无奈与尴尬。

  因为目前为止,他们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还未能启动,因为赔偿义务机关一直没有对
自身的违法行为进行确认。

  申请国家赔偿受阻

  “我们做了大量工作,但至今没能取得进展。”曾为郭丰群他们提供法律帮助的河北邢台正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张丽娟说。

  据张律师介绍,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0条的规定,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本案中的内丘县人民检察院和内丘县公安局,首先应该承认对郭丰群、侯山林的逮捕和对刘小五之弟刘振江的刑事拘留、死亡是错误的。去年,他们事务所从信访部门听到这个案子后,特别派律师刘书法去提供法律帮助。

  刘律师说,他去年曾随当事人找过内丘县公安局、内丘县检察院和邢台市公安局、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但没有得到任何明确的答复。

  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唐利斌和于党军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该事务所于2004年3月15日接受委托,他们两人被指派为郭丰群、侯山林、刘小五(死者刘振江之兄)等申请国家赔偿案提供法律援助。

  2004年4月9日,唐利斌和于党军律师向内丘县检察院递交了郭丰群、侯山林要求确认申请书,同时用特快专递向内丘县公安局邮寄了刘小五要求确认申请书。随后,他们还与内丘县公安局法制科和内丘县检察院工作人员交涉,对方均表示不予确认。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0条的规定,“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申请人有权申诉。”两位律师又代书了一份《关于被错补错押十一年获释后内丘县司法机关仍不确认错补错押的申诉状》,分别向邢台市公安局、邢台市人民检察院、邢台市市委、市政法委、省政法委、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等部门邮递反映。

  但时至今日,事情仍然没有取得任何结果。“我们很无奈,为当事人的冤情得不到昭雪而倍感焦虑和不安。”张丽娟说。

  《国家赔偿法》的怪圈

  “国家赔偿案一旦进入程序,是很容易解决的。为什么有太多的国家赔偿案无法解决?因为很多时候根本就启动不了程序!”全国律协业务委员会委员、北大硕士、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孙伏龙说。

  因为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请求国家赔偿的当事人申请赔偿时,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这表明赔偿申请进入程序怪圈,即是否“违法”,要由实施侵害行为的行政、司法机关确认。“让自己承认自己错了的程序设置是极其荒谬的,其合理性与可行性必将大打折扣。”孙律师说。

  孙律师认为,许多不予确认的理据,不要说是业内人士,连老百姓都觉得荒唐可笑。甚至有些赔偿义务机关根本不理睬申请确认人,拖延数月、数年都没有结果。而且,法律设定的申诉程序因为不具有可操作性,在现实中根本不能实现其立法目的。

  据统计,截至2004年5月,我国各级法院以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共依法受理、审理了国家赔偿案件15867件,其中有5442件案件作出赔偿决定。截至2004年11月,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赔偿案件7823件,决定赔偿3167件,支付赔偿金5819.53万元。“很少有一部法律在颁布时受到众人瞩目,而在实施中却收效甚微。”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应松年曾直言剖析:“究其‘失效’原因,除了国家法治环境尚不完善,公民、法人及赔偿义务机关法治意识不高等原因外,《国家赔偿法》本身存在严重缺陷是直接原因。”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马怀德曾评价称,将司法机关对自身违法行为的确认,作为申请国家赔偿的前置程序,这“无异于与虎谋皮”。

  “谁都不能成为自己的法官,赔偿义务机关也不能。”孙伏龙律师说,让侵害者先给受害者做结论的程序怪圈违反了程序正义原则,其结果导致很多当事人对申请国家赔偿畏之如虎,不能提、不愿提、不敢提。

  评说:人间悲剧呼唤法治前行

  特约主笔 孙伏龙

  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最起码的底线之一就是行政及司法等公权力机关错误行政或司法时赔偿相应的受害人。我国国家赔偿法出台后,国人共庆的背后正是对民主法治进步的期待。但失去11年自由的郭丰群等人的遭遇再一次让我们看到纸上的正义是如何让受害人及其亲人,还有我们这样每一个善良的人们的心到了冰点!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但报道昭示我们更为可怕的现实,正义连迟来的可能都非常渺茫!

  法治原本是温暖的,但现实中的一些法律实施却如此让我们寒心。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现状是,社会在发展,法治在进步,但与国民对于法治的企盼相差得太远!这就是我们不想说但又残酷的现实。它只能说明我们还要推进法治的进步,让它快点,再快点!因为,现实中这些一出出上演的悲剧在无情地拷问着法律人对于法治的荣誉,司法公正作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社会价值,都已经在这样一桩桩悲剧面前受到贬损!

  目前,我国对包括超期羁押在内的违法赔偿,原本是低廉的。一年几千元,那是一个天地间大写的人365昼夜的自由!但现在实施的结果却是连如此起码司法的自尊维护都不能实现。

  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国家赔偿等现代法治理念和相应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必要性经过这些血泪实证已不言而喻。在一定意义上,国家机关对无辜者的刑事追究是比犯罪还可怕的恶行!而已经错误的公权力行为已经确定,但责任人不受追究,受害者得不到分文赔偿和安慰更令人不可思议。

  立法的修订需要时间,但依据现行法律最大可能实现其公正的必要保障就是对于违法者,包括不作为者的责任追究,因为这些人对于我们的伤害是最大的,因为它消磨的是对法治和国家最起码的信任!它极端漠视和伤害的是人的生命和尊严!而这些都是现代民主法治社会发展所必须维系的要素。

  无辜者的生命已经远去,失去11年自由的郭丰群等人仍然在拷问我们每一个人!媒体的阳光让我们在失望和悲愤中感到希望,因为它鲜活呈现我们的血泪将凝聚无数人的流泪和感动,愤怒和指责、良知甚至理性……而所有这些,终会推进现代法治的进步!我们期待并相信法治阳光温暖你我心头的日子早日来临。

  就从现在,让我们一起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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