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特大贩婴案宣判 16名被告共贩婴41名(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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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2日18:44 内蒙古晨报 | |||||||||
贩婴案主犯任素彦 郭秉军摄影 内蒙古晨报报道(记者 王国柱 刘向岸 通讯员 江海暄) 昨日上午,曾惊动公安部的内蒙古“5·11”特大贩卖婴儿案一审有了结果,任素彦等16名被告人被呼市中院认定犯有拐卖儿童罪。法院根据有关证据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对16名被告人分别作出判决,8人被量实刑,另8人被判处缓刑。其中,主犯任素彦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 任素彦等16名被告人共贩卖婴儿41名,这些婴儿以500-6800元买下,又以2200元-1500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主要卖到河北等地区。其中,任素彦共参与拐卖婴儿33起,杨桂英参与拐卖12起,王元东参与拐卖9起,刘景兰参与拐卖8起。法院认为,任素彦等16名被告人以出卖为目的,相互勾结,借为自己及亲友抱养婴儿为名,先低价收买婴儿,后高价将婴儿卖出的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其中,任素彦、杨桂英、王元东、刘景兰四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苏永祥等12名被告人为从犯;任素彦在案发后供述了杨桂英的住所,并协助办案民警抓获杨桂英,属立功行为,可从轻处罚;苏永祥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任玉儒、强恩才、张先英、周荣魁、阎金莲、郭秀英、张凯、曹宏斌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任素彦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杨桂英、王元东、刘景兰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二年、十一年;苏永祥、任素彦的丈夫马贵忠、王吉柱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高成飞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任素彦的姐姐任玉儒等其余8名被告人被判处缓刑。这16名被告人除主犯任素彦外,都被判处30000-5000元不等的罚金。 宣判后,杨桂英当庭表示不服,要求上诉。 相关专题:内蒙古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