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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快报:寻求尊严要放弃生命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03:36 东南快报

  ■马建华,从成都刚刚来到福州的刑满释放人员

  ■他,为了自己和儿子的尊严,决定为一个素不相识的人捐肾

  ■他,重病在身,医生说,肺部一旦感染,可能走不下手术台

  ■有媒体称,这将是今年的最后一次感动中国的捐赠

  ■也有媒体曾把这种情况视为“自杀性”器官捐赠

  ■福建是全国首个对遗体与器官进行立法的省份

  ■省红十字会原副秘书长何钟声表示:“自杀性”活体器官捐赠有违《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赠条例》对捐献者无伤害原则。“在人道主义的原则下,人人平等,不能为了救活一个人,而牺牲另一个人的生命。”

  马建华,他到底该不该用这样的方式来完成器官捐赠呢?希望读者积极参与我们的讨论,热线电话:0591-87806110

  刑满释放人员马建华带着严重的肺病,将在福州接受一次“自杀式”的捐赠器官公益行动,他的说法是“想用生命换回尊严”。但昨日,省红十字会原副秘书长何钟声表示,“自杀性”活体器官捐赠有违《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赠条例》对捐献者无伤害原则。

  据了解,我省是全国首个对遗体与器官进行立法的省份,地方红十字会负责遗体与器官捐赠的组织服务工作。根据近来相关媒体报道,首例来榕城为非亲属进行活体器官捐赠的刑满释放人员马建华,病情危重,即将不久于人世,自称罪孽深重,希望通过对陌生人捐赠肾脏,找回尊严,这曾被媒体视为“自杀性”器官捐赠。

  何钟声表示:“根据我省遗体和器官捐赠条例中第十七条的规定,捐赠人捐献活体器官,应当不危害其生命安全。捐赠人马建华,希望通过器官捐赠来赎罪的思想,精神可嘉,但根据我省捐赠条例,也要保证器官供者的生命安全。”

  何钟声说,与造血

干细胞的捐赠类似,并不是捐赠人与受赠人配对成功就一定可以实现捐赠,还要考虑捐赠人的身体条件是否适合,如果有病,捐赠后会危害其生命健康,就不能实施捐赠。活体器官捐赠也是一样,捐赠人也要符合一定的健康标准。“这是保证捐赠人生命安全的‘底线’!在人道主义的原则下,人人平等,不能为了救活一个人,而牺牲另一个人的生命。”

  马建华:“我要用生命换回尊严”

  近日,来自成都的刑满释放人员马建华想通过捐肾的方式,来报答社会以及洗刷自己曾经带给14岁儿子的伤害。由于自己是身患重症的人,从而使他本次的捐献行为被国内某些媒体称为“自杀性捐赠”。

  成都有媒体报道说,这将是2005年的最后一次感动中国的捐赠:因为马建华本人是一个身患重症的刑满释放人员,医生说,如果他的肺部一旦感染,很可能走不下手术台,“他这是在用生命换回自己和儿子的尊严!”

  今年37岁的马建华是养父养母把他抚养成人的,不料,长大成人后的马建华误入歧途,16岁打架斗殴被劳教两年半;18岁在路边设赌局、演“丢包计”,被判劳教3年半;服刑期间打架,又被追加刑期1年;1995年,又因用空头支票进行诈骗被判7年。养父母伤透了心,和他断绝了关系,妻子和他

离婚,14岁的儿子成了他唯一的亲人,也是唯一的安慰和希望。

  今年7月,马建华发现他的肺间质纤维化,肺气肿,慢性支气管炎伴感染,肺心病,病情已经不可逆转。为了“让14岁的儿子为他的爸爸自豪一次”,也为了给儿子提供更好的庇护和尊严,身染重病的马建华作出了让人深感震撼和同情的壮举——捐肾。

  经过有关媒体联系,这次被称为“自杀性捐赠”选在了福州。12月18日,马建华离开成都来到福州,与来自邯郸的器官受捐者倪锡恒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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