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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儿能挣钱就要养父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6日09:15 南京晨报

  晨报讯 因自己是个残疾人,一男子竟以此为由拒绝赡养年迈父母。为讨个说法,父母将残疾儿子告上了法庭。昨天,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残疾并非完全等同于丧失赡养能力,一审判决被告葛某每月给付原告葛某某、宗某夫妇生活费70元,并承担相应的医疗、护理责任。

  据介绍,原告葛某某、宗某夫妇都是年满60周岁的农民,无退休金收入。长期以来
,葛某某夫妇与儿子葛某一直共同生活。1999年春,双方协议各自独立生活。2004年,儿子葛某在外地施工过程中身体受伤,构成六级伤残,小便经常失禁,但其仍能从事一定的劳动。近年来,双方当事人为赡养问题产生纠纷,葛某某夫妇一纸诉状,将儿子葛某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原告葛某某、宗某称,他们与儿子葛某原先共同生活,并建有六间楼房及厨房、副业用房五间、猪舍两间。为避免家庭矛盾,双方才协议各自独立生活,将楼房底层东头两间和厨房、副业用房三间、猪舍两间留给自己使用,其他房屋由儿子葛某居住使用。近年来,他们年老体衰,又无生活来源,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葛某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承担一次性医疗费用超过500元的部分或者住院的医疗费用,履行护理义务。而被告葛某辩称,他属于残疾人,无力承担赡养义务,依法不应承担赡养义务,故他不同意父母的诉讼请求。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葛某某、宗某夫妇年事已高,作为子女的被告葛某应当履行生活上的照料、经济上的供养以及精神上的慰藉义务。由于原告夫妇生有两个子女,故在考虑被告葛某赡养义务时,应当考虑原告夫妇其他子女的赡养份额。被告葛某尽管身体残疾,但其未完全失去劳动力,亦未完全丧失赡养扶助能力,故其以残疾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没有法律依据。考虑到被告葛某身体确有残疾,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给付原告的生活费份额。

  作者:钱军 韩正熙 王业全/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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