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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法治在线》:四川省乐山法官王锡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0日18:35 央视《法治在线》

  王锡俊:法官面前无小案,件件都是大案,件件都必须慎重地审查判断

  导语:王锡俊是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一名法官,在多年的审判工作中,他坚持依据事实和证据说话,没有冤枉过任何一个刑事被告人。

  法官档案:王锡俊 41岁 从事审判工作21年

  2001年至2004年被评为四川省法院系统“十佳法官”

  2001年至2004年被评为四川省劳动模范

  2002年,四川省乐山市一家水泥厂和合作多年的乐山市某公司发生了经济纠纷。该公司拖欠水泥厂货款500多万元,但是当水泥厂一方上门讨债的时候,却发现这家公司的地址和电话号码都已经改变,总经理朱健也下落不明。检察机关经过审查,以朱健涉嫌合同诈骗,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该案的主审法官就是素以办案严谨著称的王锡俊。第一次开庭审理的时候,王锡俊注意到,公诉方提出的证据表明,朱健是在住宅里被警方逮捕的,这与公诉方对朱健携款潜逃的指控产生了矛盾。

  王锡俊:法律上规定的潜逃是要公安机关抓捕携款潜逃,在外地躲藏的才是潜逃,他就在他的家里面,你(债主)只找不到他怎么是潜逃呢,这是一个法律的鉴定问题。

  公诉方又提出,朱健身居豪华

别墅,但他所在的公司却欠债不还,其行为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但王锡俊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所负的债务依法不需要个人偿还,除非发生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况,但是公诉方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朱健存在这种情况,所以不能要求朱健用个人财产来偿还公司债务。

  王锡俊:他(朱健)修盖房子和(欠)500多万元的货款(不还)是两码事,我(朱健)和你(水泥厂)签订了合同是一种合同关系,没有证据证明他这个享受,就是享受赃款赃物的享受。

  另外,朱健的辩护人提出,公司之所以拖欠货款,是因为卷入了三角债纠纷,况且两家公司有多年合作的经历,经过仔细审理,王锡俊认为,公诉方对朱健存在犯罪故意的指控难以成立,因此检察机关应该补充证据,法院延期审理。此后,为了慎重起见,这个案子先后经过了三次开庭,每次开庭,王锡俊都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反复推敲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最终,法院还是因朱健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宣告朱健无罪。对此,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但是被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驳回,王锡俊作出的判决得到了最终的支持。对这个结果,他感到非常欣慰。

  王锡俊依照法律规定的罪行法定的原则和疑罪从无的原则也应该作出相应的判决,以证据不足宣告无罪,这是法律精神和公正的体现。

  法官感言:要当好一个法官,要有高尚的品德,还要忠于法律,忠于事实,要有精炼的审判技巧和专业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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