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借钱后离婚妻子也应承担偿债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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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4日18:21 内蒙古晨报 | |||||||||
内蒙古晨报呼市热线4965599消息(实习记者 郭静)日前,呼市回民区一位温姓先生打进本报热线询问,借给朋友钱后如今找不到人,不知他的前妻和儿子是否能够替他来还债? 据温先生介绍,两年前他的一位朋友向他借了2万元钱,说是用来做钢材生意,并口头承诺赚了钱后马上连本带利一起还。几个月后,他的朋友赔得一塌糊涂,他找该朋友及他的家人让其尽快还债。第一次去时他见到了那个朋友,当第二次登门时,他朋友的妻子告诉
就此事记者采访了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的苗律师,苗律师称,由于他的朋友在没有离婚时就借了温先生2万元钱,债权形成于他们夫妻尚未离婚期间,因此,除非他的朋友夫妻能在离婚后举证他们在婚姻期间有财产各自分开的协议,否则即便是以一方名义所负之债务,仍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也就是说,夫妻二人无论是否离婚,都有义务对温先生的借款进行清偿,特别是对于离婚目的本有逃债之嫌,具有主观上的过错,温先生可以向他的朋友或其妻追索。 至于他儿子,因为债务之形成与他并无关联,故向他追索是不合适的,但例如他的朋友过世,那么,他的儿子因享有继承权可以在继承额中承担债务。 相关专题:内蒙古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