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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娘跑了 新郎损失红娘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7日08:57 南京晨报

  因为担心“买”来的老婆又“飞”走,新郎与新娘及介绍人三方签订了一份婚姻责任说明书,不料新娘结婚7天后还是不告而别。近日,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判决 介绍人赔偿新郎损失15500元。

  介绍人签下“婚姻责任书”

  2005年11月21日,姜堰市梁徐镇农民曹忠华将一女青年廖薇薇介绍给姜堰市沈高镇农民沈发文为妻。应沈发文的要求,沈发文、曹忠华及廖薇薇签订了一份婚姻责任说明书,双方约定 沈发文给付廖薇薇彩礼1万元,贴补曹忠华介绍费、来去路费、食宿费等8500元,曹忠华保证在婚前协助沈发文与廖薇薇办理有关符合领取结婚证的手续;如廖薇薇一年内无故离开沈发文家,责任由曹忠华负责等。

  签订“婚姻责任书”当日,沈发文给付曹忠华18500元,曹忠华出具收条一份。沈发文与廖薇薇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日廖薇薇即到沈发文家生活。

  

新娘走了新郎状告介绍人

  2005年11月28日,廖薇薇无故离开沈发文家,去向不明,沈发文多方寻找未果。沈发文找到介绍人曹忠华,要求曹忠华按婚姻责任说明书的约定,返还所收费用18500元。但曹忠华不肯,双方协商未果。沈发文遂向姜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曹忠华返还婚姻介绍中介费18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在法庭审理中,介绍人曹忠华表示,她只负责介绍,结婚后,新娘子离家出走,与她无关,她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借机敛财违背婚姻法

  姜堰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曹忠华为沈发文介绍对象本身并不违法,但借机敛财则与我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相悖。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约定的婚姻责任说明书,沈发文人财两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曹忠华负担。

  法院同时表示,沈发文以大额“礼金和介绍费”为对价,在对廖薇薇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登记结婚也有一定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近日,法院依法判决曹忠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沈发文损失15500元。

  作者:艾妩 江南 王婷 王旭雁 冒群/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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