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被泄密举报人告烟草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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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7日08:57 南京晨报 | |||||||||
晨报讯 本为立功向烟草局举报贩卖假烟,却不料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拘留多日,一个体户认为烟草局“出卖”了自己、泄露了自己的举报身份,一怒之下将烟草局推上被告席。 朱某是江苏丰县一个经营烟酒生意的女个体户。2005年3月25日晚,当地农民胡某找到她,告诉她若联系到河南舞阳县的杨某、文某一干人,就能进些便宜的香烟。朱某心知肚
后来,朱某假装交易,在她的配合下,丰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将正在与朱某交易的驾驶东风牌货车贩卖假烟的杨某、文某当场抓获,查获价值5万余元的假烟。丰县烟草专卖局对杨某等人贩卖假烟的行为进行了查处,经审查发现查获的假烟数额大,涉嫌经济犯罪,遂于3月28日将该案依法移送丰县公安局处理。出乎意料的是,当初“引蛇出洞”的朱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丰县公安局于2005年4月9日刑事拘留,14天后被释放。据了解,2005年9月,贩卖假烟的胡某、杨某、文某等人均已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刑罚。 蹲局子出来之后,朱某是万万不能服气,她认为自己之所以被公安机关拘留,原因在于丰县烟草专卖局泄露了举报信息,向公安机关暴露了其举报身份,而烟草局予以否认。于是,朱某起诉至丰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确认丰县烟草专卖局泄露举报信息行为违法,并赔偿自己的各项经济损失5万元。然而,在周围人看来,如果烟草局早些向公安机关公布朱某的举报身份,她也许就不会被刑拘了,“她这个告法有些牛头不对马嘴,这不是打糊涂官司吗!” 庭审时,丰县烟草专卖局辩称,移送案件时并没有注明举报人是朱某,公安机关拘留朱某是因为她涉嫌犯罪,故不存在泄密问题,况且该案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请求驳回朱某的起诉。 法院就案断案,烟草局接朱某的举报后,将贩卖假烟的人员抓获,因该案的涉案货值超过5万元,涉嫌犯罪,其依法将该案移交丰县公安局处理是合法的;烟草局在移交过程中没有暴露朱某是举报人的身份,朱某也没有证据证明烟草局将其举报人身份泄露给不该知道的人或单位,因此朱某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烟草局为举报人保密是因行政管理职权而派生的一项特定义务,也是其行政管理行为的内容,因此其以此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裁定驳回朱某起诉的请求,法院也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 作者:刘秋苏 万月芹 束宇/来源:南京晨报 相关专题:南京晨报聚焦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