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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研究生公堂讨回工资60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14:27 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 江跃中 特约通讯员 顾建国)在校研究生张小姐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在某文化传播公司工作了一年后,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是兼职的在校学生,不能像正式职工一样享受劳动合同的规定为由,克扣了张小姐的工资6000元。张小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用人单位告上了法庭。日前,黄浦区法院审理了该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文化传播公司在判决生效7天内,支付张小姐一年的基础工资差额6000元。

  张小姐是一名在校研究生。2004年5月,张小姐到上海一家文化传播公司兼职,从事网站编辑的工作。经过3个月试用,张小姐在同年8月15日与文化传播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协议书,约定该协议于2005年8月15日终止。协议规定,张小姐每周至少去公司一次,每月基础工资为1000元。另外,公司根据张小姐所写的文章的字数另行结算工资。

  按签订的协议,张小姐在该文化传播公司兼职工作了一年,但公司每月只给她基本工资500元。于是张小姐要求公司按照当初的协议书另支付其余每月500元,即全年6000元的报酬,遭到公司的拒绝。张小姐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她是在校生为由,驳回了她的申请。无奈,张小姐只好向法院起诉。

  法庭上,被告上海某文化传播公司辩称,张小姐不是公司的正式员工,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协议,张小姐每月报酬1000元是按照她每月文章字数支付的。当时约定张小姐每周来公司一次,并参加公司举行的活动,但张小姐未履行相关义务。该文化传播公司还称,刘小姐的文章均是抄袭的,因此不愿意支付刘小姐合同约定的报酬。

  黄浦法院审理认为,张小姐是在校研究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与某文化传播公司建立了雇佣关系,双方签订的劳动协议是平等自愿的。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在校兼职人员的权益同样受劳动法的保护。协议书明确约定,张小姐的基础工资为1000元,原创文章的报酬按字数另行结算。但依据张小姐提供的工资单,该公司自2004年8月至2005年8月,每月支付张小姐的基础工资却为500元,张小姐要求公司支付每月克扣的基础工资,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公司的答辩因未能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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