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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脏衣谁埋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8日17:06 《法律与生活》杂志
本刊记者/吕娟 “炒作”抑或“不慎”,这并不是我们关注明星着装事件的重点。我们更为关注的是,当这些“脏衣服”出现在普通消费者身上时,我们究竟应该指责谁? 继伏明霞、李湘之后,近年迅速蹿红的国内一线女星孙俪又因着装不慎不幸“中枪”。近日,媒体曝光了一张孙俪最新的写真照,孙俪身着牛仔短裤、白色背心,背心的胸前醒目地写着:“hustler”,有人指出,该单词有妓女、皮条客之义。 照片曝光后,质疑之声此起彼伏,人们很自然地联想到近年来的一系列明星“脏衣服”事件: 2005年,主持人李湘在主持
一档综艺节目中,身穿一件红色露肩绸缎衣服,而衣服的水晶佩饰组成的英文单词是“vamp”(中文“荡妇”); 2004年10月,在威海举行的“国际人居节”晚会上,歌手孙悦身着黑裙子载歌载舞地演唱,但她所穿黑裙子上的几个橙黄色英文脏话引起了在场观众的哗然; 2001年2月22日,体育明星伏明霞在广州的一个新闻发布会上,穿着印满“SEX”“F**K”等英文单词的裤子。 “整体文化素质较低”,是舆论对明星屡陷“服装门”最为一致的指责。对此,明星们也有他们的解释:孙俪的经纪人称“hustler”是一句俚语,这种连四六级英语上都没有出现的单词,让非英语专业的人识得实在强人所难;据李湘的形象设计师辩解,“vamp”是上世纪60年代意大利一种比较流行的服装设计风格;据了解,伏明霞的“脏裤子”则是由英国时装品牌Hysterics出品,该品牌产品一向以“前卫、敢言、粗口”出名;而面对观众的强烈质疑,孙悦更是懊悔不已地检讨,该条裙子是她在香港做造型时成批采购的,没有学过英语的她只是被服装的图案色彩吸引,事后她才了解到,在另一件同期购买的服装上,赫然印着英文“我喜欢纽约的性和母狗”,而她已穿过几次。 孙俪事件之后,本刊记者来到北京某服装市场,在各式英文字母图案的服装中,很快发现印有“bitch”、“dog”等英文粗口的T恤,而销售者则称其是“某某名牌”热情兜售。“炒作”抑或“不慎”,这并不是我们关注明星着装事件的重点,我们更为关注的是,当这些印有外文粗口的服装出现在普通消费者身上时,我们究竟应该指责谁?对此话题,本刊采访了学者、律师、消费者和服装销售者。 明星屡陷“服装门”,认栽? 法律与生活:从李湘的“荡妇”装到孙俪的“妓女”服,您认为近年来为何屡屡发生明星穿着有辱形象的事件?出现这样的事情,谁应该承担责任? 王英(律师):一个不争的事实,我们大多数明星的文化素质有限,当然也不排除经纪公司炒作的目的。不过,我认为,明星也是消费者,其在被公众指责和嘲笑的同时,自身权益也受到了来自这类服装生产者的侵害,因为依据“民法”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显而易见,生产这种标有“妓女”、“荡妇”字母背心的厂家违背了社会公德。 殷朝平(消费者):公众人物在穿着形象上应该比一般人有更多的注意义务,穿上这样的衣服,其形象受到一定的贬损,他们本人要承担相当的责任,因为会给社会带来一定的负面效应,引来未成年人模仿追随。当然,这不影响他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崔萌(某外资服装公司区域销售经理):公众人物之所以公众,是因为他们的言行会直接影响某部分人群,继而对整个社会的审美情趣和价值取向造成影响,所以公众人物的服饰选择尤为重要。听说很多公众人物都有专职的形象设计师、化妆师,所以也许公众人物在服饰的选择上反而没有自主权。出现了这类事件,我想他们首先应该反省的是自身原因,为什么会如此不专业?维权恐怕没有那么重要吧,或者也没有那么让人关注吧? 谁为“脏衣服”埋单 法律与生活:抛开这些公众人物不说,当普通消费者穿上这样印有侮辱性语言的服装,情况是否与明星不同?从法律的角度说,其能否以自己受辱为由追究生产销售者的法律责任? 吴景明(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教授):经营者(包括生产者和销售者)在其产品上印有此类侮辱性的语言并公然销售,既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犯和践踏,也是败坏社会风气的一种极不道德的行为,通俗点说,既缺德又违法。因为这就等于直接给出入在公共场所的消费者贴上一个侮辱、谩骂的标签,这种做法比对消费者当面直接口头辱骂更严重,从以上公众人物遭到民众的嘲笑就可以证明这一点。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我国公民、全体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又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格权,具体是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生产者生产有侮辱性语言的服装,完全是一种故意、恶意的侵权行为。因为不论是哪一种语言文字,美妙、高尚的词句千千万,为什么只用这些侮辱性的、低俗的词句呢?所以,这不是简单的、无意的、只求标新立异的行为,是典型的对消费者进行公开辱骂的违法行为。 崔萌:如果消费者无意中购买了这类衣服,我认为可以追究销售方的责任,因为销售方在销售过程中没有行使告知的义务,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尤其是当一些有损人格尊严的字眼出现在衣服上时,对消费者造成的伤害可能不是退赔就能补偿的。是否需要追究生产方的责任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比如生产方在货品的推广过程中是否存在欺瞒现象。如果消费者故意购买这类服装,即我们可以认为他(她)知道并理解服装上的文字或图案的意义,那么销售方和生产方没有理由承担责任。 法律与生活:您认为实践中消费者主张权益有无现实可能性? 吴景明:我们不能要求所有的消费者都是外语通或语言文字专家,所以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并穿着这类服装是很难避免的。作为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情权,它有权要求经营者说明这类文字的真实内容,即使没有行使该知情权的情况下使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了侵害,也不能算咎由自取,仍然有通过法定途径如诉讼主张侵权者承担责任,因为消费者的确遭受了实质性损害,可以要求经营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作为司法机关,也应该支持消费者的这种主张。 王英:我认为对于消费者而言,其既可选择向工商部门投诉,也可以侵犯其人格尊严为由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殷朝平:我觉得有一点实际操作中有一定的困难,消费者在购买这类服装时,是明知这些侮辱性语言的意思而购买还是无意,这在举证的时候很难判断。 崔萌:就我对行业的了解,如果发生了客人投诉,厂家和商场都会本着维护品牌形象、商场形象的原则,第一时间给客人满意的解决的,因为现在已经是买方市场,竞争激烈,为了一件衣服丢失一个客人,得不偿失。所以我建议消费者在购买衣服时,要特别关注对一些外文的含义理解,不懂要问,如果不幸误买了此类衣服,尽快和商家协商解决。 谁给了“脏衣服”生存空间 崔萌:随着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文化修养的提高,品牌服装出现所谓“脏衣服”只是偶然现象。因为服装业最终也是服务行业,无论是在商场内租专柜还是开街边店都是追求和气生财的,如果因为产品的用词不当遭到客人的投诉,退货不说还会损失口碑,得不偿失。而且各休闲品牌即使强调个性,也还是要尽量保持健康积极的品牌形象的。我没有在市场上见到批量的这类服装,我想一种可能是有些厂家盲目抄袭或照搬某些国外的图片设计,根本不知道该文字的意思,造成了“脏衣服”的出现;另一种可能是故意迎合部分客人的特殊需求。我所服务的公司在国内市场已经运作了十年,对所引用图片或文字的含义、版权都有严格的把握,之前没有出现过类似的事件,我想以后也不会出现吧。 王英:我觉得有一点应该指出来,那就是有些人崇洋心理太严重,而且是盲目崇洋,导致非理性消费,其实“脏衣服”事件和“欧典”之事有雷同。 吴景明:这样的事屡屡发生,一方面体现经营者社会责任感的缺乏和法制观念的淡薄,另一方面也说明消费者的不成熟和自我保护意识的缺乏。另外还表明对一些丑恶的现象缺少广泛的道德鞭挞和得不到有效制止。所以呼吁经营者应通过自己的产品塑造优良的企业文化和良好的企业形象;消费者也应注意健康、文明消费和明明白白消费。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6年5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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