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后妻子患病丈夫消失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0日12:47 内蒙古晨报 | |||||||||
内蒙古晨报报道(记者 刘小波 特约记者 余书桢)家住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蛮会镇的李春怎么也不会想到,“结婚”仅四个月她被确诊为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后,“丈夫”竟然会绝情出走,至今杳无音讯。我们到底该去谴责谁?是“丈夫”刘亮的薄情寡义?还是李春本人法律意识的淡薄? ★“妻子”病了“丈夫”走了
2005年12月28日,23岁的李春经人介绍嫁给了乌后旗青山镇的刘亮(化名)。双方按照当地的习俗典了礼,请了客。按照当地人的说法,“典了礼,请了客,他们就算是成家了!” 李春的父亲说,“本以为日子可以顺顺当当地走下去,婚后不久李春就发现自己身体不适,以为是怀孕,并没有太在意。”直到2006年4月30日李春回娘家发现病情严重时,才到附近的诊所看了医生,此时的李春已经怀孕三个多月了。 当时的李春输了液后,情况很不好,随即被转至巴彦淖尔市医院。5月2日,李春被确诊为早幼粒细胞白血病,俗称M3。让李春想不到的是 5月4日,刘亮在得知李春病情后的第三天悄然出走,至今无任何消息。 更让她感到意外的是,5月13日,刘亮打来电话,不是询问病情,而是要求和李春分手,本不知道自己病情的李春当即晕死过去,后经医生全力抢救才脱离危险。李父说到这里,病床上的李春早已泣不成声,她说,“这么多年了,我和他连脸都没红过,他不会这样对我,更不可能跟我分手。” 5月25日,李春做了人流手术。 现在的李春已经知道自己患有白血病,李父气愤地说:“女儿你们娶走了,有了病你们就撒手不管了?治疗所需的十来万,对于两家来说不是很困难,但是让我们一家出的话,实在是太难了。” 此时,李春的母亲神智已有些恍惚,并不能到医院照顾李春,照顾李春的任务只好落在年近五十的父亲身上。李父说,“你没钱,你人来行不行?给李春精神上一些帮助,你不想过也行,现在婚姻自由,等李春的病情稳定了再说。” “那些日子一直没见刘亮的踪影,我一直骗女儿说他做生意去了,没想到一个电话竟然要跟李春分手……” ★双方家长各有说法 李父说,“孩子她妈因为精神有问题,一直不能干活,家里也只种有十来亩地,我真的无力承担女儿所有的医药费,现在亲戚、朋友都在为女儿筹钱。”医疗费用已经让李父焦头烂额,“我的女儿才23岁啊,哪怕是社会捐助,我也希望能救救我的女儿!” “李春患的是早幼粒细胞白血病,俗称M3,这是白血病中治愈率最高的一种,连续治疗3—5年,总共花上8—10万,是可以治好的。”李春的主治大夫、巴彦淖尔市医院血液肿瘤内科秦迎春告诉记者。不过,秦迎春特别强调,“在治疗的过程中,病人还需要精神上的一些安慰,比如家人的关心爱护,使病人有一定的精神支柱才行,双方家庭努力是可以把病彻底看好的。” 随后,记者拨通了刘亮的电话,接通时对方一口否认自己是刘亮。记者再次拨通刘亮家中的电话,这次接电话的是刘亮的姐姐,开始她否认刘亮有媳妇,后来又说已经分手了。事隔一天后,记者再次拨打刘亮家的电话时,已提示电话欠费停机。 最后,记者只好赶到乌拉特后旗青山镇刘亮的家中,遗憾的是,当时刘亮并未在家。“儿子失踪了,再说他们没领结婚证,就不受法律保护。”刘父告诉记者,“我们也咨询过律师,那边要告就告吧,吃官司也就吃了。” “前些天我们也拿了点钱过去,现在实在是没钱了。儿子要想给治,借贷款、抢银行,那是他的事,跟家里没关系。”刘父坐在炕上一脸阴沉地向记者介绍着事情的经过,“花了六七万娶回来的媳妇,现在成了这样,对我们的打击比他们更厉害。我都在怀疑是不是结婚以前他们就知道有病?当时准备办结婚证时,他们家派出所开的证明是已婚,当时以为开错了,现在想来是不是他们已经知道李春有白血病?要不是因为当时证明上开成已婚,现在他们的结婚证已经办好了。” 正在这时,刘亮73岁的外公拄着拐杖从外面回来,坐在炕上悄悄地抹起了眼泪。最后,在同去的乌拉特后旗妇联干事呼吉乐、青山镇妇联李荣及青山镇信访办杨主任共同劝说下,刘父、刘母表示:“去看李春可以,至于拿钱真的拿不出来……”。刘亮的邻居石成旺也向记者透露:“在村里,他们家的生活条件并不算好,只能算一般吧。” ★当地妇联:很多人法律意识淡薄 记者向李父核实,结婚以前,作为父亲是否知道李春患有白血病?李父反问记者,“如果我知道我女儿有病,我肯定先让他们办理结婚证,事情还能成今天这样吗?如果我知道女儿有病,在派出所开出证明后,我就会很仔细地看清证明内容,还敢这么大意吗?” 随后,记者从当地妇联获悉,在他们那里,有过刘亮和李春的登记,这个登记主要是要求他们在限定的时间内去办理结婚证。乌拉特后旗妇联主席朱秀兰也告诉记者,“5月15日,我们就知道了这件事,经查实,李春父亲反映的情况属实,他们确确实实按照当地的习俗典了礼,请了客,而且后来李春有孕在身,虽然没有办理结婚证,但从人道上来说,李春的婆家不应该不管,从保护妇女儿童的角度出发,我们会深入调查继续关注,实在不行会协调相关部门来解决问题。”朱秀兰说,“在后旗,典了礼没办结婚证的应该还有,不过像李春这样的纠纷还是第一例,这充分说明了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很多的女性还没有保护自己的意识,下一步我们会加大宣传力度,不希望再出现第二个李春。” ★律师:“未婚同居”不受法律保护 我国著名婚姻法专家巫昌祯表示,“从古到今,并不是每个人都会老老实实按部就班地结婚、生子地过完一生。在国外,同居现象作为一种生活方式而普遍存在,在国内随着观念的开放也越来越多。” 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颁布与实施,在很多方面将使人们的婚姻家庭行为得以重新规范。尽管法律赋予了非婚生子女的法定权利以及生父生母的法定义务,但对“事实婚姻”本身,我国的《婚姻法》是不保护的。这主要体现在同居者彼此无继承权,法律也不承认同居者彼此有抚养对方的义务,至于无过错的同居者一方因为同居遭受的物质与精神损害,同样也没有法律规定。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巴彦淖尔市乌后旗青山镇司法所的所长李中宇。李中宇表示,“依据法律来说,他们是无效婚姻,就是怀孕了也属于非婚生子,不受法律保护;从法律上理解,肯定要看他们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显然他们没有办理结婚证,自然不符合规定,也就不受法律保护。从道德范畴层面来分析,他们应该尽一种义务,负担一些,不过这得看本人的态度,这个并没有什么约束。” “自从2001年4月新的《婚姻法》颁布以后,像李春这种婚姻已经不再受法律保护,如果女方起诉,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或者解除非法同居的关系,法院会受理,如果生下小孩,就牵扯到抚养费的问题,要先办结婚手续然后再进行离婚。”巴彦淖尔市大法扬律师事务所胡律师对此亦有自己的看法,“目前农村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像李春这种情况挺多的,在1993年以前还承认事实婚姻,现在已经不存在这一说法了。” 记者了解到,作为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新《婚姻法》中的“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未婚同居”则不同,它指的是未婚男女未领结婚证而在一起生活,它包括“事实婚”与“试婚”,其行为与结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一样。新《婚姻法》对“未婚同居”虽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但它同样不受法律保护。 李中宇告诉记者:“唯一的问题就是,在未婚同居者彼此之间没有约定彼此的权利义务的情况下,法律应当作何处理的问题。由于《婚姻法》不承认‘事实婚姻’或者‘无结婚证的长期同居关系’,因此,在对这类‘亚婚姻’‘准婚姻’或者‘类婚姻’进行立法之前,只能依靠法律的一般原则(例如诚实信用原则与善良风俗原则)与有关的司法解释来解决。” 相关专题:内蒙古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