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精神病患者隐私最高罚款三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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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4日09:00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记者周奇)精神疾病患者和正常人一样依法享有隐私权。今后,如果医疗机构擅自泄露精神疾病患者的个人隐私,将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款。这是昨天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中明确规定的内容。 ■精神疾病患者依法享有隐私权
“建议稿”提出,未经精神疾病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书面同意,不得对该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播放与该精神疾病患者有关的视听资料。此外,精神疾病患者还享有通讯、会见来访者、处理私人财物等合法权益。 “建议稿”规定,医疗机构泄露精神疾病患者隐私的,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不得强迫精神病患者参加劳动 “建议稿”提出,精神疾病患者有权参加与其身体、精神状况相适应的生产劳动,并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其参加生产劳动。精神疾病患者康复后,依法享有入学、应试、就业等方面的权利,有关单位不得以曾患有精神疾病为由,取消其入学、应试、就业等方面的资格。 ■对精神病患者试验新药须经同意 “建议稿”规定,医疗或者教学机构需要精神疾病患者参与医学教学、科研或者接受新药、新治疗方法的临床试验的,应当书面告知本人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教学、科研和试验的目的、方法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并取得精神疾病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的书面同意。 ■本市将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建档案 市卫生局局长金大鹏介绍说,本市将建立精神疾病信息报告制度。同时,区、县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建立档案,并定期访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金大鹏说,发生重大灾害后,政府有关部门还将加大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以降低重大灾害发生后的精神疾病患病率。RJ17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