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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办案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4日10:20 温州都市报

  公安部近日发布了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新规定相比老规定有了一些变化。

  1、询问16岁以下未成年人须监护人到场。

  旧规:只对询问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作出规定。

  新规:第五十二条和第六十条明确规定,警方询问不满16周岁的犯罪嫌疑人、证人、受害人时,必须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要通知其教师到场。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也要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解读:按照以往的规定,询问未成年嫌疑人的首选地点就是公安局,询问未成年的证人、受害人则可以不在公安局,这本身就是对未成年人的区别对待。新规定对所有的未成年人一视同仁,特别规定了询问证人或受害人也必须通知其监护人,保护所有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

  2、紧急情况民警可无证进民宅。

  旧规:民警必须事前办理检查证才能进入。

  新规:当民警有确切的证据,或者有人举报居民家中正在进行危害人身安全,以及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时,民警可以在没有获得检查证之前,进入居民家中进行检查或阻止。

  解读:以往的这项规定过于程序化,没有考虑特殊情况的发生。当歹徒正在行凶时,警方不可能去申请检查证,人命关天,时间也不允许。新规定下来后,警方就可以在第一时间制服犯罪分子,阻止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这一条的改进,简化了办案程序,是警方期待的,也是老百姓喜欢的。(待续)商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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