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炼钒还狡辩 危及环境法不容 法院维持强制取缔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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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2日09:54 中国环境报 | |||||||||
赵炳辉 赵志吉 本报讯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非法冶钒业主起诉政府行政取缔决定的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新野县人民政府依法做出的环保行政取缔决定合法有效,驳回了业主要求撤销政府决定的请求。这是南阳市第一例环保行政上诉案件。
新野县农民张某在无环保审批、安全生产许可、土地征用等手续的情况下,2005年3月私自建设冶钒企业。2005年4月1日,新野县环保局在执法检查发现后认为,其将采用的土法烧结工艺属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县环保局经深入调查取证后请求县政府依法对张某的非法冶钒企业实施取缔。新野县政府2005年4月11日下发文件,依法对张某正在建设的企业做出了取缔决定,并实施了强制拆除。 业主张某以其所建企业并非用来冶钒为由,于2005年5月11日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新野县人民政府的决定。新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正在建设的设施和现场堆放的钒土原料等证明其确属非法冶钒企业,县政府依法采取强制取缔措施适当,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进一步调查、审理后,近日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