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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规划环评 鼓励公众参与 四川环评法实施办法征求公众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2日09:54 中国环境报

  (记者曹小佳)

  本报讯四川省政府法制办近日在四川政务网全文公布《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征求全社会对此意见稿的立法意见。

  据了解,《草案》公布后,引起公众重视。许多人认为,此举让公众在环境公正、
公平方面有了发言权,是老百姓环境权将得到国家和全社会尊重和重视的体现。

  网上公布的《草案》首要特点是强化规划环评。《草案》明确了规划环评的行政区域范围,为防止东部污染向四川欠发达地区转移,特别将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纳入规划环评。《草案》还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规划环评的技术规范、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和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等。根据四川省实际,特别强调开展流域水电梯级开发环评和开发区区域环评、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环评等。

  《草案》还鼓励政府采取措施,支持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提出省环保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一起,组建和完善四川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环境影响基础数据库和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值得关注的是,无论是在规划编制还是建设项目的环评上,《草案》都特别强调了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草案》明确,是否影响环境要听公众意见。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在草案报送审批前,应举行环境影响评价论证会、听证会。论证会、听证会应当有此规划影响直接涉及到的单位、居民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

  《草案》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以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问卷调查、公告等其他方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如实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和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没有附说明的,环保部门不予受理。

  《草案》同时明确,公众有权查阅项目环评文件。环保部门对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在审查或者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认为有必要征求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和建设项目周围单位、个人意见的,应举行听证会、论证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征求意见。征求到的意见作为审批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要依据。环保部门做出的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应及时在同级政府网、环保部门网站等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据了解,自1981年四川省政府颁布《四川省基本建设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后,四川已先后出台了80多项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规定性文件。2004年,四川又着手起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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