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黄金周当心黑导旅设陷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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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12:34 内蒙古晨报 | |||||||||
内蒙古晨报报道(记者 赵永峰)十一黄金周又到了,许多准备出游的人都在联系出行事宜。据了解,准备出门旅游的游客多数都采取到旅行社报名的方式,但也有一部分游客自己组织出行。由于他们对旅游行业不是很了解,旅游“黑导”设下陷阱让消费者遭受损失。 近日,包头读者王女士向记者讲述了她和她的同伴们遭遇旅游“黑导”的经历。
★王女士:遇骗经过 7月初,王女士为了答谢客户,打算带他们出门旅游。通过朋友的介绍,她联系到了一位姓夏的导游。头次见面小夏就出具了她的导游证,并且很热情地帮助他们选择线路,王女士最后选择去九寨沟。合同签订时,双方说好,先付给小夏一部分钱,剩余的2000元,一半在到达旅游点的第三天支付,剩下的大家安全回到包头后付清。 临行前一天,王女士突然接到小夏的电话称:她有重要的事情,不能陪他们去九寨沟,而由她的父亲代为陪同。7月15日,二十人的团队出发了,一路上,王女士发现小夏的父亲不仅不会招呼大家,相反还得别人照顾,而且他根本没有来过九寨沟。 没到约定的第三天,小夏开始不断打电话索要剩余的2000元,王女士按约定给了夏父1000元,然而索要钱的电话仍然不断打来。19日中午大家准备返程时,突然又接到了小夏的电话称,如果不立即拿出剩余的1000元,游客们将拿不到返程的车票。王女士只好提前付了剩余的1000元。 ★旅游局:无效合同无法投诉 回到包头,王女士立即向包头市旅游局投诉,但由于他们的合同既不符合规定又没有签字,旅游局的工作人员只好建议他们到公安机关报案。 记者联系包头市旅游局监察科,赵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旅游局有规定,只有正规的、有资质的旅行社才有资格组团出游,其它形式的组团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导游是不能私自组团出游的。公安机关受理后,我们就可以根据他们的判定实施我们旅游部门的处罚。” ★律师:可处罚5000元-3万元 内蒙古铭法律师事务所的陈强律师认为:“按照导游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九条,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中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经其它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出现上述情况的可处罚5000元-3万元,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导游证。没有导游证的人员从事导游工作,对于他们也有相应的处罚。” 晨报在此提醒读者,出游时一定要找正规的旅行社,签订由内蒙古旅游局下发的有合同编号的合同。在景点更不能听信导游的忽悠盲目消费,要保持必要的警惕。遇到黑导游,一定要保留好证据到主管部门投诉。 相关专题:内蒙古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