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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人大代表法院被打 调查组被指袒护凶手(图)(2)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8日11:05 国际在线

  谎言与真相

  从这些证据的表象上分析,给人的直观感觉确实如法院所言,他们没有动手,而是陈备英姐妹动手打了法院的工作人员,但是如果对这些证据略加思考,很多疑点就暴露出来。

  当记者对录像光碟提出置疑的时候,法院党办副主任孙善长却“解释”道,摄像的同志不熟悉业务,所以在拍摄的时候有时而关机开机的情况。陈备英却认为,中院居然没有专业的摄像人员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再者,4分40秒录像光碟开关机13次,除非摄像的人真有“病”。

  事后,经医生诊断,陈备英的双手臂、双腿多处青紫,左脚背红肿(走路颠簸),全身15处软组织受伤。陈备芬上下嘴唇内出现伤口,背部有被踹的痕迹,全身13处软组织受伤。当天下午,陈备英、陈备芬在江油市一家照相馆拍摄伤情留作证据。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样也向记者出示了法警队长鹿锋等5人的《伤情证明》,马春梅说,法院5名同志的伤均为陈备英、陈备芬殴打所致,二陈的伤是在行凶打人过程中撞击形成的。

  记者通过对二陈受伤的照片进行分析,认为马春梅的说法不是很客观。二陈的许多受伤部位为四肢内侧,如果自己撞伤,伤的部位不可能为四肢内侧。陈备英的手臂和脚上有擦伤的血痕,符合被人在地上拖动的特征。陈备芬的上下嘴唇内都有伤,马春梅说是她咬人的时自伤的,这种说法也不符合客观实际,因为不可能同时将上下嘴唇一同咬伤,这更符合被人用拳打的特征。

  调查与掩盖

  “打人事件”引起了绵阳市委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市委成立了由人大、政法委、组织部、纪委、检察院等部门组成的调查组,对此次“打人事件”和陈备英儿子伤害赔偿案的公正合法性进行审查。

  “他们完全违背了市委领导的决定,”陈备英说,调查组的个别人不是在调查,而是在袒护莫亚林的违法违纪行为。

  据陈备英介绍,7月31日上午,江油市政法委通知她下午到江油市人大主任会议室接受绵阳市政法委的全面调查,绵阳市政法委的同志详细询问了事情的经过后告诉她:从现在起,不能接受任何媒体的采访,所有一切与此案有关的资料一律不准向外发送。

  陈备英回答:我一定听从组织的安排,不接受任何媒体采访和发送与此案有关的资料,但我希望调查组把我今天签字认可的调查稿给我复印一份。调查组的干部当场拒绝了陈备英的要求。

  第二天上午,绵阳市政法委的同志与陈备芬的谈话中也同样提出以上问题,并让她考虑到妹妹的身份和政治前途。

  8月23日晚,陈备英收到江油市委组织部的通知,让她从9月4日开始到绵阳党校学习。绵阳一些支持并同情陈备英遭遇的人士分析,这起“打人事件”如果没有更上一级部门的介入、如果不在阳光下展开调查,作为省人大代表的陈备英肯定“凶多吉少”。

  背景

  陈备英之子何某

  人身伤害赔偿案

  2004年11月15日晚9点20分左右,在绵阳市外国语学校读书的陈备英的儿子何某无故被贺某(同为未成年人)殴打,致使何某当即口、鼻出血。第二天医院诊断为:其左眼眶内侧壁骨折,并向鼻腔内塌陷、口鼻出血,留下了十级伤残的严重后果。

  何某的父母认为,儿子在校无故被贺某殴打后,学校未与家长及时联系,也没有给孩子全面检查和治疗,延误了孩子的有效治疗时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遂于2005年4月下旬,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贺某的法定监护人黄辉君、被告绵阳外国语学校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4万余元。

  2005年11月17日,江油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黄辉君赔偿原告何某各项赔偿金2.78万余元。以上款项由绵阳外国语学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绵阳外国语学校赔偿后可以向黄辉君追赔。

  绵阳外国语学校于11月28日上诉。终审判决认为,本案中何某之伤系贺某所致,绵阳外国语学校对打架事件本身不可能有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也不存在数个侵权行为直接结合的情形,故一审认定学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终审判决还认为,教育不可能是万能的,学校对学生应当负全部责任的理由并不充分,忽略了监护人对孩子也有教育、管理的义务。关于“没有通知监护人,延误治疗没有检查出的伤情而导致何某十级伤残”的问题,终审判决认为“这固然与医院的诊疗水平有关,但不能完全免除学校的责任。加之学校没有仔细观察病情,使何某没有受到最好的救治,故学校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基于这些理由,终审判决黄辉君赔偿何某1.67万元,绵阳外国语学校赔偿何某1.11万余元,撤销江油市人民法院学校负连带责任的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陈备英收到终审判决后,认为绵阳中院从四个方面偏袒了绵阳外国语学校。其一、学校不通知监护人而延误了治疗本身就是一种故意加害行为,所以“撤销江油市人民法院学校负连带责任的判决”的做法不妥;其二、学生在合法的、教育部门批准的封闭式学校读书,其监护权转移是客观存在的,家长不可能陪读;其三、学校是社会力量办学,收取了高额的费用,属有偿服务,就应该负责孩子的安全,否则就应该予以赔偿;其四、法院不判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抚慰金是在漠视受害者的正当权益。(王甘霖《东方法治导刊》)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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