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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网络虚假广告案消费者败诉 难举证是大难题(2)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8日16:39 国际在线

  原告方主要证据

  ■周先生与“深圳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联系购买数码相机事宜的电子邮件

  ■用于证明经济损失的存款记录及汇款回单

  ■向外地警方报案的传真件

  ■“人民网”广告业务介绍的打印件及搜狐一名负责人向周先生发来的电子邮件,用于证明两公司发布过涉案网络广告

  ■载有周先生与三家单位有关人员的通话录音及电子邮件的光盘,证明三家单位均承认制作、发布或链接过涉案网络广告

  被告方辩解意见

  ■许多证据没有原件,缺乏真实性

  ■存款记录及汇款回单不能证明周先生到底用钱买了什么,也没有证据证明那部数码相机的售价到底是多少

  ■报案传真件只是原告单方陈述,无法确认其真实性

  ■电子邮件和录音都是原告自行刻录在光盘上的,根本不是原始载体,未经公证或其他形式证明;法律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没有证明效力

  判决

  原告证据难辨真假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朝阳法院认为,周先生未在合理时间内通过公证对电子证据进行固定,致使该证据难辨真假。

  周先生所举的其他证据,也不足以支持其诉讼请求,且起诉时间距周先生看到网络广告的时间已有一年半,涉案事实现已无法核查。

  由于周先生不能针对自己的诉讼请求举出充足证据,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周先生的诉讼请求。

  说法

  起诉网络虚假广告消费者举证是难题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楠称,在类似案件的起诉中,消费者的证据至少要能充分证明:曾经在相关网站上看到过相应的网络广告;该广告为虚假广告。

  在实践中,许多购物网站和网络广告往往是今天还有,转过天来就没了。这种不稳定性,使消费者保全这些证据变得很难。所以一旦形成诉讼,举证就成了一大难题。

  专家观点

  现行法规无明确规定造成网络广告难监管

  “现行的广告法规,对网络广告没有任何明确的规定。这是造成网络广告行业混乱的根本原因。”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委员文蔚冰先生告诉记者,现行的《广告法》是1995年开始实施的,这部法律对网络广告的许多独有特征,都明显存在着规范上的空白。因此,这部法律对日益兴起的网络广告缺乏束缚力。

  “国家应尽快对相关法律作出必要修改,将网络广告纳入法律的控制范围内。”文先生说。

  来源:北青网—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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