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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龙大厦”冠名公交站名失败 索赔8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9日09:44 国际在线

  本来准备在公交站牌上冠名“海龙大厦”,因公交公司落实北京市对车站站名进行规范的活动而最终未能如愿。

  为此,北京海龙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将北京公交广告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加名费80万元及相应利息。东城法院日前已受理此案。

  海龙集团诉称,2000年8月,集团与公交广告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在811路、808路、716路及320路四条公交线中沿线各个车站站牌上凡“中关村”站名都加上“海龙大厦”的企业名称,且永久有效。海龙大厦为此一次性支付了80万元“加名费”。后因公交公司迟迟未能冠名而诉至法院。

  公交广告公司辩称,双方签订合同后,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变更过“中关村”站名。但是,2002年白颐路改造后,当年公交总公司统一更换了绿色站牌,新站牌的中关村站没有加上“海龙大厦”;2005年1月5日,海龙大厦到东城法院起诉后,经法院调解,我方在约定的公交线路中关村站名后增加了“海龙大厦”4个字。今年6月,公交总公司为了落实市政府向市民承诺的55件实事,统一更换新站牌,新站牌在中关村站名后没有加上“海龙大厦”。

  公交广告公司认为,合同无法继续实施是受“不可抗力的因素影响”,只同意归还未履行部分的广告费10万元,不同意支付利息。

  律师说法 政府行为属于“情事变更”

  市律协民法专业委员会律师常韦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通常指战争、地震、海啸、山崩等自然现象和重大社会事件。法律、政策的变动不属于不可抗力,属于“情事变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有相关的规定。“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有相似之处,都是当事人对该事件不可预见而且不可克服;合同不能履行不属于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不必承担责任,但如果是“情事变更”,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公平的原则承担责任。(通讯员 黄兆峰)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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