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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支持股东查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9日15:00 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江跃中通讯员富心振)具有股东身份的范先生,因难以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认为公司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将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南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上海一家影视文化公司应将其成立之日起至今年4月1日的全部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范先生查阅;但范先生要求公司提供会计账簿的诉求不予支持。

  2004年2月,范先生与罗先生共同投资设立了一家影视文化公司,并由罗先生担任法
人代表,经营管理公司。同年9月,罗先生与他人又投资成立了一家文化传播公司。其间,范先生多次口头要求罗先生将本公司财务情况提供给其查阅,均遭到拒绝。今年7月,范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将成立之日起至今年4月1日的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送交其查阅。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公司章程约定,公司应当每月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范先生,因此,范先生的该项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范先生要求公司提供会计账簿,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目的。范先生未能举证证实向公司提出过书面请求,故法院对此项请求不能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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