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不幸坠楼身亡公寓方负两成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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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0日11:08 温州都市报 | |||||||||
本报讯一位86岁的老人从鹿城区某老人公寓三楼坠落,当场死亡。老人的五个子女认为公寓方面疏于照顾,遂把老人公寓告上了法庭(本报去年11月曾报道此案)。近日,鹿城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该老人公寓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公安部门经过调查,认定老人坠楼属于意外事故。但老人的五个子女诉称,老人是有偿入住公寓,公寓方面疏于照顾才会导致老人意外坠楼。老人公寓方面则认为,按照老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人公寓对寄养的老人有一定的看护义务,老人已经缴纳了护理费,公寓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20%,共计一万余元。但从现场照片看,公寓三楼阳台的设施不存在缺陷,可以推断老人坠楼是其自身原因所致,公寓不承担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责任。见习记者倪传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