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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鉴定两种结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0日13:52 内蒙古晨报

  内蒙古晨报报道(记者 刘向岸 通讯员 谱新)“我始终不明白,两个鉴定机构对同一个工程造价的鉴定价格竟相差3倍多”,10月7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金都房地产公司董事长尉国清对记者说。

  -两份鉴定结论相差悬殊

  2003年4月5日,鄂尔多斯市金都房地产公司和包头云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承包合同,约定由云天公司为金都公司承建金都紫金花园6号、8号楼。随后,双方又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因为种种原因导致不能继续合作,2004年3月9日签订了解除合同的协议。

  2004年11月18日,包头云天公司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金都公司支付工程款、停窝工损失等共计200余万元。2005年4月15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双方同意,委托内蒙古东审

会计师事务所(现更名为鄂尔多斯市东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审公司)对涉案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2006年4月21日,东审公司出具了鉴定报告,结论为金都紫金花园6号、8号楼工程须经鉴定部分工程结算造价为280余万元。在此之前,金都公司曾委托鄂尔多斯市华丰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对此也做过鉴定,鉴定结论为86万余元。两份鉴定结论的鉴定价格相差3倍之多,这让金都公司接受不了。

  -一份鉴定报告做了一年多

  2006年10月7日,金都公司董事长尉国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事实依据,应由当事人对其主张举证,至庭审质证后结束。两个阶段均应贯穿鉴定、举证、庭证、质证、认证的过程,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鉴定结论的公正性。但事实上,当我们向东审公司提出对云天公司单方面提供的鉴定依据有异议要求补充材料时,东审公司却不接受,让去找法院。我们也多次找到法院,但一直也没有能够提供证据,并进行质证。因为该鉴定结论全部是依据云天公司提供的证据作出的,未和我公司进行核对。”

  “另外,《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4条规定,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中院给东审的委托鉴定书中也明确要求其在一个月内作出书面鉴定结论,同时注明,在鉴定期限内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需报我室(法医室)顺延,但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因提供的材料不全等无法作出结论,要写出中止或终结鉴定的书面意见。但是,东审公司却违反这些规定,从2005年4月15日接受委托到2006年4月21日出具报告,总共用时一年多。因此,东审公司的这种鉴定行为和鉴定结论让我们难以接受。”

  -鉴定过程 各有说法

  针对金都公司反映的问题,记者见到了东审公司的负责人边俊臣。据边俊臣主任介绍,该鉴定是受中院的委托进行的,委托人是中院,所以东审公司只能对中院负责。在鉴定的过程中,金都公司要求提供资料,东审公司也明确告诉过他,资料应该送给法院,再由法院把材料转过来。鉴定期间,法院也曾要求金都公司进行质证,但金都公司并没有来也没有提供有关资料,所以东审公司只能以法院提供的证据进行鉴定,在开庭的时候法院也没有要求东审公司到场,所以不存在程序违法的现象。

  对于鉴定超出时限的问题,边主任认为主要是因为法院提供的资料不全造成的。而且,东审公司曾要求将此鉴定退回法院,但法院没有同意,所以才拖了一年多的时间。至于华丰公司和东审公司所做出的结论相差悬殊的问题,边主任认为,华丰公司是金都公司单方面所委托的,与其提供的鉴定依据有关。边主任强调,东审公司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的鉴定,鉴定结论没有问题。

  采访中,边主任也认为,该次受法院的委托所做的鉴定行为,应该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他向记者出示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入册机构证书,证明单位具备司法鉴定的资质。然而,该证的颁发日期为2005年8月30日,而法院委托鉴定的日期却是2005年4月15日。边主任称,此证是单位名称变更后补发的,以前的内蒙古东审会计师事务所也有这样的资质。

  记者随后又分别采访了鄂尔多斯市

建设工程经济定额站的薛站长和负责审理此案的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的张庭长。据薛站长介绍,该站前几年也曾接受过法院的委托对工程造价进行过鉴定,在鉴定的过程中,要求诉讼双方和法院都到场,对需要鉴定的证据进行质证,如果三方的意见分歧较大或不具备鉴定条件,为了保证鉴定结论的公正性,一般都退回法院了。

  采访中,张庭长表示,东审公司是接受法院的委托进行鉴定的,应该按照法院提供的材料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法院也曾电话通知过金都公司,但他们没有来。对于鉴定时间超期的问题,张庭长认为这种现象很普遍,一方面是由于法院提供的材料不全造成的,另外也与鉴定方业务量大有关。

  采访结束时,金都公司董事长尉国清说,“东审公司所出具的这份报告书,是法院审理我和云天公司纠纷中一份至关重要的证据,而东审公司却采用了云天公司单方面提供的证据,致使鉴定结论倾向于云天公司。所以,我公司坚决不认可这份鉴定结论。”

  金都公司因对该份鉴定持有异议,已经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并就此事向自治区和鄂尔多斯市的有关单位进行了反映。该案目前仍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编后:

  眼下,因为建筑工程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件越来越多。此类纠纷因施工周期长,生产过程复杂,定价过程特殊,所以,对于诉讼双方所争议的工程造价问题,法院一般会委托相关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因此,鉴定结论报告书就是法院审理此类案件至关重要的证据。它要求鉴定行为应本着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鉴定依据也要双方共同核对、质证,这样才能维护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否则,就会引起当事人的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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