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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振律师今日做客武汉晨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14:39 汉网

  汉网消息 (记者肖利敏 实习生吴雪勤)记者到房地产公司采访时,不慎撞碎过道玻璃门受伤。律师张国振认为,房地产公司用普通材质玻璃做门,且未予提醒应负全责。在其代理下,受伤记者成功索赔9.5万元。

  陈俊(化名)是武汉一家报社的记者。2004年10月8日上午,他到某房地产公司采访时撞到过道的玻璃门上,玻璃当即破碎,割伤陈俊的右手腕。陈住院15天,花费医疗费1.5
万元。他向房地产公司索赔,对方却以“是陈俊自己不小心为由”拒绝。

  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张国振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陈俊撞上的玻璃门系无框结构,采用的是普通材质玻璃,按照《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建筑物中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房地产公司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玻璃,直接酿成事故发生。

  在张国振律师的代理下,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对事故负全责,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共9.5万元。

  今日下午2~4时,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张国振律师将走进晨报律师连线,通过电话为读者解答法律疑问。

  张国振律师擅长处理刑事辩护、房地产金融、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等诉讼及非诉讼类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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