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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作证谜案柳暗花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2日00:40 大连晚报

  两人合伙买房,事后其中一人竟不承认房子是合伙出资购买,于是双方对簿公堂

  手机短信作证谜案柳暗花明

  ■本报记者静河

  本报讯市民宁先生与女朋友冯女士说好出资合伙购买一处房子,但由于房子合同只写了冯女士的名字,事后冯女士竟不承认宁先生出过购房款。双方对簿公堂时,宁先生向法庭提供了双方有关购房交款的短信内容,于是法院判决宁先生胜诉。

  西岗区人民法院于今年7月、8月两次开庭审理此案。审理时,宁先生说,2005年10月下旬,他在大连某售楼处预订了一套商品房,交付了1万元定金。售楼业务员冯女士收款后用个人名义打了定金收据。不久,宁先生接到冯女士通知,他预订的房子被有关部门查封了。冯女士征求宁先生应该退回的定金可否由自己保管以备将来再买房时,宁先生同意。当年11月中旬,冯女士打电话告诉宁先生,在售楼处有一套楼层不错的商品房,总房款44万元。宁先生表示愿意要这套房子,但只出资28万至29万元,冯女士说愿意自己拿15万元与宁先生合伙购买,房证可以写上两人名字。11月18日,宁先生在交款时才知道,冯女士以1万元定金用个人名义与售楼处签订了购房合同。宁先生要求在购房合同上增加上自己的名字,但是,冯女士说购房合同已备案不能变动了,并承诺可以当场给宁先生出收据,表明这套房子有宁先生的投资款。宁先生分2次交付了28万余元购房款,但是,冯女士却不肯给冯先生开收据。为此,宁先生请求法院判令冯女士退回投资购房款,偿还投资款的增值款5万元。

  宁先生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中,有今年4月1日晚宁先生发给冯女士的手机短信,和冯女士回复的2条短信,以及取款凭证等。

  冯女士当庭否认宁先生曾对自己购买的房屋进行过投资。冯女士表示双方有过一段密切的感情交往。手机短信不能证明宁先生所说的投资房款。即使能够认定自己收到了房款,应该认定为赠予。

  西岗区人民法院查证双方互通的短信后认为,有证据证明涉案房屋有宁先生的投资,于9月上旬作出一审判决,冯女士返还宁先生购房投资款2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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