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调解结案减免诉讼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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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2日01:54 重庆晚报 | |||||||||
本报讯昨日,市高院发布《关于民事案件庭前调解的指导意见(试行)》,即日起,当事人开庭前选择调解结案的,可减免诉讼费。 市高院副院长宋令友介绍,根据该意见,只要当事人愿意,民事案件开庭前都可进行调解。庭前调解结案的,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减收或者免收受理费,降低当事人打官司的成本。
宋令友特别提醒,因为调解协议书相当于“终审判决”,一经当事人签字盖章就具有法律效力,想反悔很难。如果不具备再审条件,调解协议书如同“铁板钉钉”,难以改变。 为提高办案效率,避免出现“久调不审”,该意见对调解时间进行了规定: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庭前调解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普通程序的案件一般不超过20日。当事人也可根据案情需要,申请延长调解时间,延长的时间不计入审判期限。 该意见规定,调解协议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必须征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人的上级管理部门的意见,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涉及共同财产处置的,必须征得相关财产共有人的同意。 该意见还规定,一旦调解不成,案件将进入审理程序。 (记者 易守华 实习生 任雪萍)网络编辑:甘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