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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房被烧获赔75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2日07:50 半岛都市报

  本报10月11日讯(记者刘建)孙某和王某同住在鞍山路附近,均在各自房前建了违法房。1月29日晚,孙某门口处堆放的木头和废旧垃圾起火,火势蔓延到邻居王某的违法房内,后经青岛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王某在此次火灾中造成房屋及物品损失价值为7500元。

  因与孙某协商不成,王某起诉到了四方法院,要求孙某赔偿损失,法院审理认为,鞍山路派出所在事发后的笔录足以证明是孙某堆放的杂物起火导致了火灾,孙某疏于管理,
其主观上的过错应予以认定。王某的失火房屋虽是违法建筑,但在房屋未被有关管理机关拆除之前应具有使用权,其损失应该赔偿,遂根据认证的火灾损失价值,判决孙某赔偿王某火灾经济损失7500元。编辑:wyf相关新闻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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